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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出庭抗辯:依北檢邏輯凡事先要請示檢察官
http://www.CRNTT.com   2017-11-28 14:55:11


 
  自訴案二審判決也表示:“‘中央閣員’如有風紀問題,‘總統’出面瞭解,併同‘行政院院長’處理,以解決政治風暴、維持政局安定、維護‘國家’利益,合於台灣近年來政治現象,與憲政體制不相違悖。”“聽聞黃世銘前‘檢察總長’報告後,立即召集‘行政院院長’、‘總統府’副秘書長,共同會商解決之道,符合台灣政治運作現況,在執政團隊開會之時,被告又未將相關秘密資料公開。”

  簡單來說,這七位法官、三次無罪判決都認為:我是基於“總統”“憲法”上的權力與責任,審慎因應即將面臨的憲政風暴,採取必要而適當的行動。我沒有濫用“總統”的權力,我更沒有犯罪。

  請請容我再說一次,不論過去、現在、未來,不論黨派,任何一位“中華民國總統”,在遇到涉及“立法院長”、反對黨大黨鞭、“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集體關說司法個案的時候,他想到的,一定是如何處理即將面臨的憲政風暴,維護司法獨立與公正,而不是想去鬥倒誰。

  很遺憾,台北地檢署一再漠視“總統”的權力與責任,漠視“憲法”第44條、第48條、大法官會議第585號解釋、第627號解釋,執意起訴,敗訴後又執意上訴。

 “憲法”第44條的實例,我在先前已提出陳述意見狀中,詳細說明我任內每週“五人小組”會議及每年兩次五院院長座談會開會的情形,也舉出四個實例(軍公教勞年金改革方案、會計法修正覆議案、何鳳山大使平反案、警察人事官職等調整問題),其中包括“立法院”一例,“考試院”二例,“監察院”一例,各例均與“行政院”有關,這些實例的內容不同,提出及處理之方式亦不同,因為“憲法”就第44條“總統”院際爭執調解權,並未規定具體方式,行憲以來,亦未有大法官會議解釋,或“立法院”立法,而係由“總統”依職權個案決定。

  除我任內的實例外,蔡英文自去年五月上任以來,亦召開“執政決策協調會議”,而就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蔡英文亦明確表示“司改的工作橫跨五院的權責,這牽涉到跨院際的協調。做為‘總統’,這是我的憲政責任。我會把院際協調的工作做好,協助五院做好橫向的溝通,並且掌握具體的進度。”,司法改革工作雖然還沒開始,爭議雖然還沒發生,但蔡英文已經準備跨院際的協調。

  這些實例,正是原審判決第26頁所指:“院與院間之爭執,當即包含法律上爭議或事實上之爭執,更非限於已經發生各執己見、相互杯葛之紛爭,潛在、可能發生之爭議自當包含其中,一旦遇有有院際間重大爭議而‘憲法’並無特別規定解決方式時,‘總統’自得與各相關院長會商,使紛爭儘早消弭於無形,以維憲政安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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