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燕輝表示,美國對釣魚台問題所採立場,在“管理權”與“主權”上是有差別的。美國依據1951年《舊金山和約》,在1953-1971年期間託管釣魚台列嶼。1953年美國琉球民政管理局發佈第二十七號聲明(U.S.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s Proclamation),其中界定北緯29度以南西南群島包括釣魚台列嶼。1971年美國與日本簽署《琉球歸還條約》,1972年生效,釣魚台列嶼行政權之歸還包括在條約適用範圍內。在美國行政管理期間,其海軍曾將赤尾嶼作為炸射場,美國政府因此付給古賀辰四郎之子Jinji Koga 美元$11,000 作為租金.。1972年後,日本行使行政管理權,也付租金給栗原家族。
1971年美國參院在審議是否批准《琉球歸還條約》時,國務院官員表示:儘管美國將行政管理權交還日本,但對中國大陸、台灣與日本各自所採釣魚台列嶼主權主張持中立立場 。此行政權之歸還不影響任何一方島嶼主權主張。
當美國國會參院外交委員會主席提問,《琉球歸還條約》將如何影響釣魚台列嶼主權之決定時,國務卿 William Rogers 回答:“此條約全然不會影響到釣魚台列嶼之法律地位。”
美國官方立場與文書也顯示,美國並沒有將釣魚台主權轉移給日本。美國國務卿於1971年5月26日致“中華民國政府”駐美大使沈劍虹之正式復會,表示“美國將自日本取得之行政權交還日本一事,並未損害‘中華民國’之有關主權主張,美國不能對日本在轉讓該列嶼行政權予美國以前原持用之法律權利予以增添,亦不能因交還其原自日本所獲得者,而減少‘中華民國’之權利。”此為具體表現美方對釣魚台列嶼爭端立場之歷史文件,而美方之立場迄今無改變。因此,從美國的立場應該可以看出,美國是不同意日本有權國有化釣魚台列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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