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修法,也刪除大陸人民經小三通進入金門、馬祖每日許可數額限制,且放寬大陸人民經小三通的許可有效與停留期間;許可有效期從15日或30日放寬為6個月、停留時間由7天6夜放寬為15天、1個月到4個月不等,而延期停留則從不得超過7天放寬到不得超過15天。
“陸委會”指出,為促進小三通海運管理的合理化和制度化,讓台灣與大陸兩地船舶運送業者在取得小三通營運許可後能提供優質服務和良性競爭,增訂小三通業者取得營運許可期間以2年為限的規定,且增訂小三通既有業者應於本辦法修正後1年內重新申請許可的“落日條款”規定,以維護公平及提供調適緩衝期間,保障業者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