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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台辦與相關部門於6月21日下午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中評社 李子寧攝) |
四是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台獨”頑固分子為達到分裂國家的目的,利用職權操弄“漸進台獨”、打壓支持統一的正義力量,危害嚴重,故規定為分裂國家罪的一種情形。
關於煽動分裂國家罪,《意見》規定了1項具體情形和1個兜底項,明確規定,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頑固宣揚“台獨”分裂主張及其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的,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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