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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台辦與相關部門於6月21日下午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中評社 李子寧攝) |
陳斌華:運用刑事司法手段懲處分裂國家犯罪分子、維護國家核心利益,是世界各國通行做法。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合情合理合法。
《意見》從標題到正文都清晰指明,刑事懲治措施只針對極少數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台獨”頑固分子,以及他們實施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不涉及廣大台灣同胞。“台獨”是導致台灣兵凶戰危、民眾利益受損的最大禍源。衹有依法嚴懲“台獨”分裂犯罪,台灣同胞才能安享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紅利,才能真正過上和平安寧的好日子。
我們始終尊重、關愛、造福台灣同胞,熱忱歡迎和支持廣大台灣同胞參與兩岸各領域交流合作、共享中國式現代化發展機遇。希望廣大台灣同胞堅守民族大義、順應歷史大勢,充分認清“台獨”分裂的極端危害性、破壞性,站在歷史正確的一邊,堅決反對“台獨”分裂和外來干涉,以實際行動維護台海和平穩定和自身安全福祉,與大陸同胞攜手共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美好未來。
法治日報記者:請介紹《意見》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利的相關規定及主要考慮。
陳斌華:這個問題請司法部田昕局長回答。
司法部律師工作局局長田昕:謝謝這位記者朋友的提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台獨”頑固分子涉嫌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等犯罪,在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依法享有辯護權等訴訟權利。
《意見》第16條、第19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委托辯護人作了具體規定,體現了打擊震懾犯罪和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益的統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在委托辯護律師時,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規和本《意見》的規定執行。例如,在缺席審判程序中,被告人有權委托或者由近親屬代為委托一至二名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