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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臨時會今天通過性平三法等三讀。(中評社 黃筱筠攝) |
中評社台北7月31日電(記者 黃筱筠)“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增訂權勢性騷定義,雇主若經認定有性騷擾,最重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懲罰性賠償最高5倍;雇主接獲申訴和調查結果,都要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影集《人選之人—造浪者》引發台灣MeToo浪潮,“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其中《性別平等教育法》28日已完成三讀,而“勞動部”主管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並完成協商,今天順利三讀修正通過。
性別平等工作法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權勢性騷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調查結果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若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或受害人不服調查結果,都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新法也延長權勢性騷申訴時效,明定為知悉事件起3年,或自事件發生起7年;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若是雇主性騷,申訴人得於離職日起1年內申訴,但若性騷擾行為已逾10年就不予受理。
“立法院”28日也已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針對外界關注的師生戀,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未成年一律禁止師生戀,若為成年學生,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勢關係發展親密關係。為因應新法後的各項準備工作,法案將於明年3月8日婦女節當天正式上路,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相關子法及準則於6個月制定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