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濃縮的起訴書新聞資料厚達189頁。(中評社 張穎齊攝) |
Q6:本案容積獎勵既係經都委會決議,為何認定被告柯文哲等人違法圖利?
A:被告彭振聲身為都委會主任委員,主持都委會時雖明知京華城公司所申請都更容積獎勵係屬違法,且與會委員明白指出都委會應依法令方得核予容積獎勵,而京華城案非屬都更案件,被告彭振聲承被告柯文哲之命,無視都委會中眾專家委員之反對意見而強行通過事先預擬的不法決議,被告柯文哲與被告彭振聲均明知京華城案容積獎勵案違背法令,縱使都委會審議通過,亦屬違背法令之決議,被告柯文哲自2020年11月11日核決都發局2020年10月27日送公展之簽呈時,即明知京華城案容積獎勵案違背法令,不得以都委會決議為由卸其罪責。
Q7:為何同意該容積獎勵之都委會委員未有不法?
A:本案都市計劃之適法性應由都發局先行審核,然負責工務督導之副市長即被告彭振聲、都發局局長即被告黃景茂、都發局總工程司即被告邵琇珮屈從被告柯文哲,一路違法護航京華城公司申請容積獎勵案進入都委會審議,而都委會委員們各有都市設計、景觀、建築、交通之專業,易信賴主管機關都發局就適法性之說明,都委會決議亦由被告彭振聲所主導強行決斷,復查無都委會委員有何圖利之犯意,故未有不法。
Q8:媒體報導,被告柯文哲與沈慶京見面12次,偵查掌握情形如何?
A:依本案卷內事證,可證被告柯文哲、沈慶京2人關係良好、互動頻繁,被告柯文哲多次至沈慶京之陶朱隱園、威京總部碰面,通緝中之同案被告許芷瑜亦居間聯繫其2人會面細節並陪同造訪。
Q9:被告應曉薇於執行當日是否有預計潛逃出境之行為?
A:被告應曉薇於2024年8月27日上午11時許,在威京集團總部附近搭乘計程車,先前往遠傳電信南京東路門市、台北市議會等處,再於同日下午2時許至台北市松山區塔悠路,搭載同案被告王尊侃,並搬運1箱不明物品,隨即於當日下午3時搭載計程車自台北一路南下至桃園機場一帶,後轉往台中國際機場於機場櫃檯購買機票,辦理登機未果,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廉政官依法逕行拘提,足認被告應曉薇有躲避司法訴追欲潛逃出境之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