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
(一)柯O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 600 萬元。柯O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之犯罪所得 600 萬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二)柯O哲、李O宗、李O娟共同侵占柯O哲政治獻金及民眾黨政治獻金共 6,234 萬 6,790 元
1、被告柯O哲以肖像權授權金之名義侵占政治獻金 450萬元,侵占政治獻金 100 萬元供己投資邱O生營利事業,犯罪所得合計 550 萬元(計算式:450 萬+100 萬=550 萬),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2、第三人木可公司之犯罪所得 5,684 萬 6,790 元(計算式:1,500 萬+124 萬 1,036+4,510 萬 5,754-450萬=5,684 萬 6,790),係被告柯O哲、李O宗、李O娟為第三人實施違法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又本署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扣押第三人木可公司之財產,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 2024年度聲扣字第 104 號裁准,執行後扣得存款 3,883 萬 7,712 元,以保全扣押犯罪所得。
三、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背信案
被告柯O哲、李O宗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之犯罪所得827 萬 1,095 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肆、量刑意見
一、被告柯O哲
審酌被告柯O哲有違市長就宣誓條例所揭示應恪守國家法令、不收受賄賂等誓詞,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並收受千萬賄賂,侵占數千萬政治獻金,犯後尚於辦公處所遭查獲撕碎便條紙,上載指示共犯出境及木可內帳有無檢查等文字,足徵其諉言矯飾、犯後態度不佳,爰具體求處:
1、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15 年,併科罰金 5,000 萬元,褫奪公權 10 年;
2、其所犯公益侵占周OO文等人所捐贈與民眾黨之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5 年;
3、其所犯以木可公司公益侵占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6 年;
4、其所犯對眾望基金會背信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2 年 6 月。
二、被告李O宗
審酌被告李O宗於任職台北捷運公司董事長時,竟與柯O哲共同違背職務,以政治獻金之名收受沈O京之不法賄賂,又以木可公司名義侵占數千萬政治獻金,復積極指示李O娟銷毀木可公司損益表,犯後態度不佳,爰具體求處:
1、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10 年,併科罰金 1,000 萬元,褫奪公權 5 年;
2、其所犯公益侵占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5 年;
3、其所犯對眾望基金會背信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2 年 4 月。
三、被告沈O京
審酌被告沈O京不法賄賂公務員柯O哲等人、市議員應O薇等人,以收買職務行為之方式圖得百億不法利益,戕害公權力之廉潔公正,犯後尚利用媒體發表已預擬之聲明而為串證,聯絡柯O哲、應O薇刪除彼此間案關訊息,羈押庭訊時甚對法官嗆言不會笨到用支票行賄,均以現金為之等語,足徵其挑釁司法、藐視法律,犯後態度不佳,爰具體求處:
1、其所犯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12年,併科罰金 3,000 萬元,褫奪公權 8 年;
2、其所犯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5 年,併科罰金 300 萬元,褫奪公權 3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