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指出,真正可聲請是“立委”連署,對通過的每一條法,都有資格申請“釋憲”。但對於“立法委員”聲請“暫時處分”,就要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哪些條文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重大傷害。比如若涉及雞蛋弊案的超思公司負責人被傳喚,若認為被聽證調查時恐講出營業秘密,他可以主張不公開調查,或主張拒絕證言,若不符合拒絕證言的條件仍可拒絕不講,頂多被罰20萬元新台幣,這不算是重大損害。
針對“國會”改革五法,若有部分“釋憲”是“違憲”?楊智傑說,沒“違憲”的條文可以繼續用,有“違憲”部分還要看被條文被宣告“違憲”的方式,若一個條文完全“違憲”就要再修法,若大法官只是講要限縮條文就不用全修改,他認為大部分條文不會“違憲”。
楊智傑說,執政黨四路齊下,若還要提出暫時處分,也要符合“憲法”訴訟法的要件,看到底有無侵害人權,會有很嚴格的限制。事實上過去大法官受理過解釋或判決過的900多案中,大法官只對其中3案核准暫時處分。他認為大法官應不會同意暫時處分,根據法律規定,必須要侵害的人民權利或嚴重影響公共利益到難以回復的狀況,才會把有爭議法律先凍結起來,等待“釋憲”結果。他舉例,最有名獲准的是指紋資料案,這因侵害到全台灣人資訊隱私權,恐難以回復,並且因支出幾十億元,對公共利益有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