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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師羅沛然博士。(圖片來源:網路截圖) |
中評社香港11月26日電(記者 段曉魯)昨日香港城市大學公法與人權論壇和公共事務及法律研究中心共同主辦,“香港特區25週年:回顧與展望”學術會議,並邀請來自不同領域的專家學者從各自專業視角對香港特區過往經驗、教訓及未來前景作深入交流、研討與展望。香港大律師羅沛然分享了香港基本法25年實踐及過往歷史,透過案例講解基本法實踐的起承轉合。
羅沛然表示,香港終院在1997年至2009年間,透過解釋香港基本法的判例,構造一個既延續香港普通法傳統,也適應1997年後新的憲政秩序的司法運作模式,盡量避免損害香港司法自主和以普通法為基礎的香港法律制度,並且保障香港居民權利及維護香港的高度自治。
羅沛然談到,1999年因香港終院在1999年1月29日的吳嘉玲判決自行對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文的解釋,帶出要中央當局決議出手的局面後,香港終院意識到其在應用司法權審理案件時終局解釋香港基本法要冒的風險,其後在劉港榕案作出它認為可控的風險管理,即承認和接受了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效力。香港終院這樣做,一定程度上也來自它在1999年2🈷月26日吳嘉玲案的第二份判詞說,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香港特區法院必須以此為依歸。
羅沛然說,自1999年吳恭劭案後,香港終院的案例說明驗證對香港基本法保障的權利自由的限制的審查標準,政府有責任提出理由支持其對受保障的基本權利自由的限制,而且法院就會嚴格地審查有關的限制。法律應用“法律須為確定”原則及“比例原則”。然而,在涉及運用或分配有限的公共資源或社會經濟政策而不涉及以個人核心特徵為法律或政策中不同待遇的界定準則的訟案,法院審查的嚴格性會降低,即是除非設限或界定給證明為沒有合理基礎,法庭不會干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