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譚惠珠:香港政治體制設計從未考慮三權分立
http://www.CRNTT.com   2020-11-21 00:13:54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直播截圖)
  中評社香港11月21日電(記者 沈而忱)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日前出席香港基本法頒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論壇時,就香港的政治體制、司法獨大問題談了看法。譚惠珠指出,在設計香港政治制度時,沒有以任何三權分立的模式為藍本,香港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行政立法互相制衡,也互相協調。司法方面,司法獨立是指審判獨立。

  譚惠珠首先引用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的講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要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要從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以保障香港的穩定繁榮為目的。為此,必須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既保持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漸進地逐步發展適合香港情況的民主制度。”她表示,不可以把三權分立的帽子套在香港的憲制架構上,香港的憲制架構是憲法和基本的構成的。她透露,當時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對於行政立法關係有兩種不同意見,一是主張延用現行的行政主導制度,另一主張立法主導,行政機關需要對立法機關負責。但是立法主導的意見被否決,因為草委們認定香港原有的港督制是一種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隨後,行政主導的有關內容寫入了基本法的具體條文,在行政長官職權一條中有所體現。

  譚惠珠進一步解釋基本法中對行政主導的體現。她提到,基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寫明,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立法會議程。基本法附件二對立法會的表決程序作出規定,政府提案只需簡單多數即為通過,議員個人提案則須獲得各組別過半才算通過。此外,基本法第七十四條限制了議員私人的提案,有關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政府運作的均不可以提;涉及政府政策的,在提出前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寫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譚惠珠解釋道,特區政府向立法會負責的項目就只有這四條,不等於立法主導。

  談及三權分立和司法獨大,譚惠珠指出,特區成立後,司法覆核的案件增加了很多,但她個人不認為香港司法獨大。司法獨立指的是審判獨立,絕對不受動搖,也不可以動搖。香港政治架構下的三權關係是互相分置的,不同機構行使不同職責,沒有一個機構可以替代其他。法官講的“三權分立”是普通法審判的一個原則,對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權力予以尊重,不予裁決。她指出,尊重法院對傳統上“三權分立”原則的實施和落實,希望法律界不要把它無限提升,作為香港的憲制結構,在行政、立法及司法權外,還有主權。

  “‘司法至上’是指在香港高度自治範圍內的審判權,沒有人可以超越終審庭;但在有關中央特區關係和中央事權方面,全國人大有解釋權,有決定權。”譚惠珠說,憲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授予全國人大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授予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特區法院在裁判中亦認同了這一點。比如在梁麗幗挑戰“人大831決議”的司法覆核案中,法官提到香港法院對此沒有司法管轄權;在對人大常委會“一地兩檢”決定的司法覆核中,法官認為香港法院沒有權利裁判人大的決定是否有效。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