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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捍勤:一國兩制擴大了香港的國際活動空間
http://www.CRNTT.com   2020-11-19 00:17:55


 

  薛捍勤提到,從國際法的角度講,“一國兩制”解決了很多殖民地國家獨立以後普遍面臨的挑戰,即如何在新的國家政權建立之後,繼續保持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發展;如何在堅持國家主權和獨立的同時,擴大同世界各國,包括與發達國家的經濟合作和平等交換。香港是世界貿易和金融中心,享有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區的地位,長期適用普通法,實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高,與內地的社會經濟情況有著很區別。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構想,就是著眼於這個基本的現實,最大限度地從香港的長遠利益出發而作出的制度性安排。而回歸後的香港在基本法的指引下,繼續保持著繁榮穩定的發展,這一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成功實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贊譽和大力支持,也為中國解決澳門問題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第二方面,薛捍勤續指,“一國兩制”方針下的條約安排是對國際條約法的創新實踐。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而要實現這個目標,國際條約在香港如何適應的問題就顯得更加重要。國際法上領土變更導致條約關係的變動,通常是用領土繼承的原則。顯而易見,香港回歸不是中英之間的領土繼承,不是主權更替,其指導原則是“一國兩制”方針,並適當參考國際法原則和國際實踐,最大限度地保留甚至擴大了香港的國際活動空間,為香港特區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礎和國際環境,這是一個全新的領域,沒有國際先例可循。“一國兩制”實踐既體現了原則性,又展示了務實性,歸納起來涉港條約遵循了以下幾項原則。

  第一是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原則,中央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和防務,因此中國締結的外交、國防類多邊或雙邊條約,以及中國對這些條約所做的保留和聲明,全部適用於香港特區;而英國所參加的這類條約不再適用於香港。

  第二是基於“兩制”的安排,對一些體現主權性質的重要領域,如司法互助、民航協定、互免簽證、投資保護、稅收信息交換等,基本法規定,經中央政府具體授權,香港特區政府可以對外簽訂條約。除此而外,中央政府授權香港在自治領域範圍內享有對外締約權,而中央政府在這些領域對外所簽訂的雙邊條約,原則上不適用於香港特區。

  第三是在處理多邊公約的過程中,有27項多邊公約涉及國際組織,中央政府作出特殊安排,以中國香港的名義保留了香港在一些非主權實體也可以參加的國際組織的成員資格,如國際海事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等,擴大了香港國際活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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