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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家縱論香港政體:行政主導非常明顯
http://www.CRNTT.com   2020-10-11 00:12:19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葉海波從結構、歷史和規範三個角度,來理解香港的行政長官制。從結構角度來看,必須思考中國和香港之間的關係,由誰來代表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三條清楚寫道,行政長官代表特區,對特區負責,也對中央負責。因此香港整個政治體制都是圍繞著行政長官來設計的,行政長官具有超越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構的超然性權力。從歷史角度看,必須思考三權分立意味著什麼?香港的三權同根同源,都是源於全國人大的授權,因此具有目標的一致性、功能互補性和韌性協調性。從規範角度來看,就是基於基本法的文本條款,在基本法中有專門一節來規定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制度亦有一個整體框架。

  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資深大律師胡漢清從西方國家的角度來看香港的政治體制。他表示,按照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來判斷,香港不是三權分立,因為香港行政會議中的成員可以是立法會議員,有了雙重參與,便不能稱之為三權分立。此外,香港作為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政府怎樣向中央政府負責?就是依靠特首,不存在立法會主席和首席大法官對中央政府負責,而是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都通過行政長官向中央負責。

  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教授王禹認為,行政長官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他表示,行政長官制有三個要素,行政主導、立法監督和司法制度。行政主導非常明顯,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表明,特區政府對立法會負責的內容是有限的,對中央的負責則是無限的;基本法第七十四條表明,立法會討論的議題由行政主導。另外,香港的政治體制不僅有相互制約,還有相互配合。中央授權香港是希望香港能夠成功實踐“一國兩制”,如果政局不穩,便違背了中央授權香港高度自治的初衷。他建議今後香港政治發展、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都要圍繞怎樣進一步建設和鞏固行政長官來考慮,這樣才能使香港的“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指出,三權分立這個概念絕不能用於對抗中央和“一國兩制”,香港從來沒有過三權分立,而是發揮三權互相制衡。無論是行政、立法還是司法,中央都有最終的話語權。雖然香港有終審權,但如果牽涉到中央和地方的關係,中央享有最後的話語權,包括解釋基本法的權力。而香港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如果跟中央地方關係有抵觸,中央可以發還該法律,且該法要失效,由此來看,香港的立法權亦受到了中央的監督,受到了“一國兩制”的制衡,不能違反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傷害中央利益。她續指,只有承認中央的最終話語權,香港才有更大的空間。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就是敢言執行主席陳曉鋒表示,三權分立作為一個政治體制和一種法律原則時,強調的內容是不同的。從政治學的角度看,香港的政治體制無論是在殖民統治時期或是在回歸後都可以形容為“行政主導”政治體制,原因是港督與行政長官都擁有龐大的制定政策和人事任免的權力。立法機關的權力相對少很多,而司法機關則只有在訴訟出現時才有機會發揮“制衡”行政機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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