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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批台當局剝奪陸配參政權 期盼懸崖勒馬
http://www.CRNTT.com   2024-12-26 11:26:02


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12月26日電/台“內政部”日前以未放棄“國籍”為由,發文要求南投縣議會對全台首位陸配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予以解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林清汶26日在《中國時報》發表評論指出,“內政部”以高度法律爭議的行政命令,輕率推翻民意,無異已經落實“兩國論”,期盼“內政部”能尊重憲政,懸崖勒馬。  

  林清汶指出,台灣與中國大陸兩岸關係特殊,大陸禁止雙重國籍卻仍例外容許“中華民國”“國籍”乃基於一個中國政策所致。而台灣承認雙重國籍,但對於陸配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仍擁有中國國籍者並無法可排斥,亦無法請求其註銷國籍,乃當然之理。因此陸配依法成為“中華民國”公民,進出、入大陸完全使用台胞通行證,而非護照,與一般台灣人民無異。因此,有陸委會作為權責機關主管兩岸事務,透過海基會處理民間事務;而大陸則有國台辦與海協會作為對口單位,而並非外交部;而大陸地區人民與港澳居民所持用的入境證件是“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而非簽證,如果要居留台灣,則必須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等符合其身份之居留證,而非外僑居留證,且在其他安排上與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不同。

  林清汶表示,因此,陸配成為“中華民國”公民身分之後,有關其參政權之保障與限制,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考量其對於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認知之差異,期望更融入與認識台灣社會及公共議題,故規定設籍滿10年後始可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等;至於參選活動以及當選後任職之資格條件等,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所有民眾一樣,適用《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現任“國安會秘書長”吳釗燮在擔任陸委會主委函覆“司法院”曾明確指出大陸人民不適用“國籍法”,而應優先使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基於陸配原本是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參選出任公職,自然應優先依照兩岸條例的規定。

  林清汶強調,總之,“內政部”以高度法律爭議的行政命令,輕率推翻民意,其後果無異已經落實“兩國論”,漠視《“憲法”增修條文》前言之憲政意旨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其違法濫權不符“憲法”之精神,期盼“內政部”能尊重憲政,懸崖勒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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