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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黨公職兩岸交流行為準則”草案。(中評社 張嘉文攝) |
中評社台北2月3日電(記者 張嘉文)中國國民黨大陸事務部今天下午在中常會上提出“中國國民黨黨公職兩岸交流行為準則”草案,規範黨公職人員兩岸交流前應向大陸事務部報備;兩岸交流應遵守“憲法”、法規,及黨章等紀律規定,堅持對等、尊嚴等規定。但會中,眾中常委雖同意制定兩岸交流準則,但對草案的用字遣詞有意見,因此將草案退回大陸事務部研議後再處理。
大陸事務部主任左正東對此表示,常委們認為草案中的文字上須修正,文字使用應更精準,執行上會有問題,希望有更長時間討論,雖然文字修改待商榷,但方向不變決心不變,也會納入法律專業和熟悉兩岸實務的常委討論。
根據大陸事務部提出的草案內容,黨公職包括中央委員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黨務人員、中央常務委員,及本黨“中央級”民意代表和政務官。黨公職人員參與中國大陸、香港和港澳地區黨政軍機關(構)或其事業單位舉辦之活動或與上述機關(構)人員互動之行為之前,須向大陸事務部報備。
草案規定,黨公職人員進行兩岸交流應遵守“中華民國憲法”、法規、本黨黨章及相關紀律規定,堅持對等、尊嚴,且不得有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等行為。
黨公職人員名下企業不得接受中國大陸公有企業或黨務、軍事、行政機關持有相當股份或有相當資金挹注;且黨員登記參選黨職、被提名公職或任本黨黨職前,應切結無前述事項。草案也提到,黨公職人員協助台灣人民或台資企業解決法律或商業糾紛,不得有不當利益之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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