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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津:準確理解和落實兩岸融合發展政策
http://www.CRNTT.com   2021-07-23 00:24:18


 
  第四,兩岸融合發展的邊際在哪裡。王英津表示,目前涉台研究界對於“和平發展”“交流互動”“交流合作”“融合發展”這四個概念,目前研究界存在著使用不規範的現象。我們只有釐清了它們之間關係,才能避免出現表述上的不規範現象。為此,我們需要廓清它們的含義、釐清它們的邊際,以便更好地運用這些概念及相關政策來指導我們的實踐,從而避免出現將交流工作當作融合工作的現象。有些地方政府在落實中央31條、26條、11條、農林22條的過程中,出台了相應的地方性措施。從形式上看,這些措施好像都是融合發展的內容,但從實質上看,有些並不是融合發展的內容,而是交流發展的內容。

  在發言中,王英津還提出了落實兩岸融合發展政策的七項建議。第一,要回歸兩岸融合發展政策的“初始含義”,不能隨意演化或偏離這一含義。融合發展概念的提出,一定有其獨特價值和意義。如果融合發展這個新概念可以被過去的某些舊概念所隨意取代,那麼融合發展就沒有提出的必要。為此,建議中央有關部門要求並指導研究界和地方涉台部門正確使用這些概念,並對目前許多地方政府在涉台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中業已出現的問題加以糾正和規範,以防止這種不規範表述繼續蔓延開來。

  第二,要切實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兩岸融合發展的政策精神,確保該政策在實踐中“不走形、不變樣”。走形變樣的惠台措施,不符合兩岸融合發展政策的初心。從短期來看,或許危害沒有那麼大,但從長遠來看,其危害性不可低估。試想,如果因為實施中的“走形變樣”而導致融合發展政策成效不彰,那麼,這不是政策本身的問題,而是政策執行中的問題。但如果把後者誤認為前者,就很容易將問題歸因於融合發展政策本身,進而很容易將融合發展政策葬送掉。

  第三,拓展和深化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新領域。目前,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僅限於台灣同胞來大陸就業、學習、創業、生活四個領域,未來有待於在此基礎上向更廣闊的經濟社會領域擴展。

  第四,在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基礎上,盡早推出兩岸文化融合的提法和相關政策措施。

  第五,不要輕易將兩岸融合發展上升到政治融合和法律融合的層次。

  第六,建議完善兩岸融合發展政策鏈。“政策制定——政策執行——執行監督——責任追究”是一個完整的政策鏈。沒有嚴格的考核監督、責任追究機制,政策執行就失去了保障。目前,融合發展的政策鏈並不完善,缺乏執行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必須予以補全。著重建立落實中央融合發展政策的考核考評機制,並將考核結果與相關責任幹部的晉升直接掛鈎。

  第七,力戒和消除地方政府在落實中央融合發展政策中的形式主義現象。從目前地方政府落實中央惠台政策的情況看,在個別領域存在著形式主義現象。從現實看,目前很多政策措施處於懸置狀態,根本無法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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