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會指出,黃珊珊身為競選總幹事,對選舉所有行政業務應有最終核決的權利,但相關申報作業存在多處瑕疵,除有政治獻金之“漏報”、接續的“短差”,以及後續的“涉虛報疑雲”等情事外,又有簽證會計師同時受任辦理記帳事務兼具記帳及簽證雙重角色的重大錯誤,已嚴重影響民眾黨黨譽。
黃珊珊自1998年起數次參與競選活動,且曾任台北市議員、台北市副市長及現任“立法委員”,除對政治獻金申報制度及細節具有豐富經驗,又具律師資格,應對政治獻金法、刑法等規範相當熟稔,卻仍使民眾黨陷入清廉問題之疑雲,顯已與民眾黨要求政治人物應高度自律的要求有所違背。黃珊珊與會答詢時,也自承願意承擔政治責任。經本黨中評會評議,決定將黃珊珊停權3年(停止黨內中央委員及“立法院”黨團幹部之職務),並由中評會成立專案調查小組,若後續調查有涉入案情情節重大,將再行議處。
同案李文宗、端木正違失情節重大,嚴重傷害民眾黨形象,予以除名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