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眾黨團副總召黃珊珊(中)。(中評社 鄭羿菲攝) |
黃國昌無奈笑道,吳思瑤的論調荒謬到極點,法學常識完全不及格,大法官釋字729號解釋講的是“立法院”對於偵查中的案件,不可以跟檢察官調案卷。並不是針對任何違法爭議,只要進入行政司法程序,“立法院”就不可以成立調閱小組向行政機關調閱資料,吳思瑤再重新讀一次釋字729號,沒有那麼難理解。
黃國昌舉例說,民進黨“立委”在2013年9月30日針對馬王政爭,提案成立“針對九月政爭及違法監聽疑慮成立調閱委員會”,當時特偵組正在偵辦中、2017年10月18日,“立委”共同提案並通過,成立“獵雷艦採購案“財政部”所屬公股行庫等聯貸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當時陳慶男父子也正遭受偵辦,這些都違憲嗎?
黃國昌批評,調閱專案小組成立後,可以針對行政機關對整個爭議事件從頭到尾怎麼處理?開過什麼樣的會議?討論過程是什麼?結論是什麼?相關的調查報告文件等資料,都可以調閱。這是“憲法”的ABC,吳思瑤的說法顯示民進黨為了護航行政部門,“立委”自我閹割“國會”調查權,令人憤怒又遺憾。
黃珊珊認為,民眾黨要求的只是非常單純的事,“立法院”針對行政部門的調閱,是“立法院”的職權,至於有沒有涉及偵查案卷,那是檢察官的職權,這兩個職權並沒有衝突。若吳思瑤不懂,可以請教一下莊瑞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