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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會大動作!辜嚴倬雲母女移送檢方
http://www.CRNTT.com   2018-03-09 14:38:31


 
  一、婦聯會員工於2017年5月中旬基於婦聯會前主委辜嚴倬雲女士之指示,將該會2006年前之帳冊、檔案等會務資料,依據不同處室分門別類並加以裝箱標示(標註顏色、數字以資辨識),隨後搬運至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16-5號8樓,交由辜嚴倬雲、辜懷如保管。

  二、2017年11月底至同年12月初,經辜懷如指示其劉姓助理,自德惠街將前開資料搬移至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96號4樓;另在辜嚴倬雲指示下,由辜懷如協同其劉姓助理銷毀。

  本會認為,辜嚴倬雲、辜懷如雖辯稱2017年5月中旬自婦聯會運至德惠街16-5號8樓之95年前會務資料等皆為辜嚴倬雲私人物品,然據本會約詢相關人等均一致表示前開物品包含各處室95年以前之檔案資料共計170箱(如附件細目),辜嚴倬雲、辜懷如之主張與事實不符,其行為涉及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而辜嚴倬雲於106年12月22日被“內政部”撤免其婦聯會主任委員職務時,未返還其保管之帳冊、檔案等會務資料,且在未徵詢婦聯會同意下,逕自指示辜懷如銷毀相關帳冊及檔案等會務資料,實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刑法第352條毀損他人文書罪嫌及促轉條例第19條毀壞政治檔案罪嫌。另劉姓助理因共同協助銷毀婦聯會之帳冊、檔案等會務資料行為,與辜嚴倬雲、辜懷如等二人一並告發。

  本會於今日(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已函文檢附告發狀及相關卷證向台北地檢署提起刑事告發,盼檢調單位查核後,依法追究,勿枉勿縱,以維法制並回應全體“國人”對轉型正義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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