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完善香港科研機構及企業進入內地市場的准入機制,也可探討兩地在知識產權制度方面的銜接機制。建議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深港河套深圳園區成立分支機構,在現有地方機構的基礎上,加快河套地區註冊企業的專利審批。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可參考香港的“轉錄標準專利”制度,認可香港知識產權署審批的原授標準專利,並在大灣區試行。
生物科技產品通過註冊上市階段是科研成果商品化的必要過程。現時,國家藥監局藥品審評檢查大灣區分中心及醫療器械技術審評檢查大灣區分中心都已經落戶深港河套深圳園區。建議國家藥監局可以考慮將其創新藥及創新醫療器械的審批權限下放,由上述兩所分中心負責處理河套區有關機構和企業的新藥審批流程,並就審批進行全週期介入。
第四,允許“港澳藥械通”產品臨床真實世界數據應用於內地相關申請。“港澳藥械通”允許大灣區指定醫療機構經廣東省審批後,使用臨床急需、已在香港上市的藥物和香港公立醫院已採購使用的醫療儀器。建議探討允許這些藥物和醫療器械用於深圳患者治療後的療效數據,可用於申請在內地註冊上市,並由藥監局設立在深港河套深圳園區的大灣區分中心進行審批。同時,大灣區各城市需加快認可香港醫療人才、生物科技科研人才的執業資格與技術職稱認定,以便香港醫生及科研人員參與乃至主持在內地進行的生物醫藥科研項目和臨床試驗項目。
第五,便利香港內地生物材料和科研儀器流通。現時,中央政府已經允許香港合資格科研機構獨立申請人類遺傳資源出境,可以探討透過深港河套地區進一步放寬相關條件。建議人類遺傳資源管理辦公室在深港河套深圳園區建立分支,並會同內地及香港海關,優化人類遺傳資源出入境檢驗檢疫流程,在做好風險管控的情況下,供合資格的香港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在深港河套地區內使用。
相應地,為了加快生物材料和醫療器械進口審批,建議允許深圳海關和市場監管部門進一步完善生物材料入境檢驗檢疫流程,加快檢驗和放行新建“白名單”內的企業進口生物材料。另一方面,建議允許落馬洲河套地區內生物科技企業及深圳定點醫療機構,將尚未在內地註冊的進口醫療器械用於研發或測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