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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玉山:“自決”、“港獨”違反憲法基本法
http://www.CRNTT.com   2019-12-05 00:21:44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公開大學校長黃玉山(中評社 張心怡攝)
 
  黃玉山提到,“序言”最後還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通過制定基本法來“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換言之,基本法除了是特區最高法律及施政的總綱之外,還是中央政府保障香港特區是否能按照國家治港基本方針政策及其實施的依據。因此,這點表明了中央政府在處理香港問題的主導性很強,是負有責無旁貸的權責。現在有人提岀所謂“香港問題,香港解決”,實在是不懂基本法。香港的問題不只是“香港問題”,更加是“國家問題”,沒有中央,只靠香港,是解決不了“香港問題”的。

  談及憲法和基本法之間的關係,黃玉山表示,憲法是國家大法,是所有法律的來源,香港的基本法就是來自憲法,從憲法裡面“生”出來的。因此有人稱國家憲法為“母法”,香港基本法為“子法”,“子”派生於“母”。子法在母法之下,是“兩母子”的關係。國家的憲法是要應用於全國每一個角落,香港是中國的神聖領土,憲法當然要應用於香港。但是,在國家層面上,還有很多有關國家的體制安排、組織架構安排是與香港特區有息息相關的聯繫,而又不包括在基本法之內。對於這些在基本法沒有規定的,香港就要根據國家憲法來遵守及執行比如人大代表制度、國家元首制度、國家立法制度、地方政府制度、外交制度等。

  黃玉山亦強調,由於香港是中央轄下高度自治的地方政府,因此權力來自中央,基本法就是一本授權法,中央沒有通過基本法授予香港的權力仍握在中央,由中央行使這些權力,當然要依據憲法。所以回歸後的新憲制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謂“依法施政”,就是要以國家憲法為基礎,不能把基本法孤立於憲法之外。憲法只有一個,要以憲法為基礎,既執行憲法也執行憲法派生出來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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