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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中評社 張心怡攝) |
林鄭月娥昨日對傳媒表示,中央就特區政府取締香港民族黨表明意見,並首次向港府發公函,公函的內容一共有三點:
第一,中央知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局局長於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二○一九年二月十九日作出決定,確認保安局局長的命令有效。中央人民政府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
第二,公函重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職責,也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第三,公函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法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中央政府請行政長官就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等有關情況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林鄭月娥與行政會議於2月19日駁回“香港民族黨”被列為非法社團的上訴,維持“香港民族黨”為非法社團的決定。根據文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經審議後,確信有足夠理由下禁令,以保護國家安全、公眾安全、公共秩序、其他人的權利自由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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