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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瑜正式敲槌,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草案三讀。(中評社 張嘉文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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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韓國瑜宣布三讀前,綠委運來30幾包紙類垃圾,往主席台方向丟。(中評社 張嘉文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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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韓國瑜宣布三讀前,綠委運來30幾包紙類垃圾,往主席台方向丟,藍委用字板擋住。(中評社 張嘉文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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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瑜順利宣告表決後,藍白以人數優勢勝出,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評社 張嘉文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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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委們在議場內呼口號。(中評社 張嘉文攝) |
強化人事同意權:“立委”須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審查過程應舉行公聽會。被提名人違反規定,例如答覆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國會”調查權: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文件。“立法院”提出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相關文件,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國會”聽證權部分,“立院”得依“憲法”規定舉行聽證會,應邀出席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證言等得經院會決議,處新台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如為虛偽陳述,依法追訴刑事責任。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