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為何屢屢縱容、輕判詐騙犯罪?第一,台灣的法律對電信詐騙的量刑較輕,證據認定標準與大陸有較大差異。台灣的《刑法》規定,電信詐欺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大陸,詐騙罪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其次,因為台灣的司法系統有一個“人權”魔咒,會拼了命去保障犯罪人的“人權”。另外,由於受害人都在大陸,犯罪地又在國外,台灣檢方取證困難,經常以“證據不足”為由釋放嫌犯。
台灣島內的電信詐騙一度十分猖獗,後來漸漸沒有了市場,手法老道的詐騙集團於是把魔爪伸向了大陸。這些詐騙集團通常會冒充快遞公司的客服人員,向大陸民眾撥打電話,告知他們有違法快遞,個人信息被洩露,然後幫他們接通由其他詐騙犯冒充的“警方人員”,要求受騙人提供銀行卡等資料,並向指定賬戶轉賬。
將詐騙地點設在海外,也是經過精心設計的。比如肯尼亞的法律中根本沒有“電信詐騙”這一項,如果不引渡,抓到詐騙犯後也只能將其無罪釋放。
兩岸在2009年簽訂了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兩岸警方聯手打擊了多個海外詐騙集團。因為受害人全是大陸居民,大陸對詐騙案擁有司法管轄權,同時,肯尼亞是大陸建交國,大陸引渡犯罪嫌疑人到大陸進行司法調查的做法符合《國際法》的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