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錫山自2012年至2015年間,利用秘書長可決定資訊處採購案的職權,分8次向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收取共3950萬元,且收錢地點多選在林的“立院”辦公室旁會議室,還有一次約在北上高鐵車廂內收錢,助網遠科技取得廿餘件標案,總金額達2億餘元。全案於同年5月偵查終結,林錫山等13人遭提起公訴。一審重判他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另外貪污所得3950萬元、不明財產2.4億元,均要追繳沒收抵償。
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改認定林錫山犯下8個《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行為收賄罪”、1個“財產來源不明罪”、2個“洗錢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將大部分的罪名定讞,僅將他收賄300萬元的部分撤銷發回更審。而林錫山定讞的案件經過檢方聲請訂應執行刑後,高院2019年間裁定他應執行13年。
撤銷發回更審部分,高院更一審改認定他犯下《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判刑4年8月、褫奪公權5年,另外犯罪所得300萬元也要追繳沒收抵償。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4駁回上訴定讞,林錫山的刑期將再增加,將由檢方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