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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官方修法 威權時期遭沒收財產將原物返還
http://www.CRNTT.com   2022-01-13 14:57:41


“行政院會”13日通過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等草案,提高賠償金額。(“行政院”提供)
  中評社台北1月13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未來沒收財產原則上原物返還,無法返還者以金錢賠償折算,同時大幅提高賠償金額;並增訂行政不法的確認,且擴大範圍。

  台媒報道,“促轉會”說,現行促轉條例規定應平復“國家”不法,只限於司法不法判決,因此修正促轉條例第6條,將平復“國家”不法行為的範圍擴大,把公告立法撤銷的司法不法範圍擴及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所為的不法處分,且增訂行政不法的確認。

  另外,為讓公告撤銷的案件被害者或家屬的權利回復有明確法源依據,這次也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

  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重點包含:一、提高賠償金額,將死亡賠償金額自新台幣600萬元提高至1200萬元;人身自由的基數制從舊制每基數10萬元,提高至每基數12萬元至17萬元;賠償金額上限從590萬元提高至1139萬元。

  第二,為差額請求權。過去已依法受領賠償金、補償金的被害者或家屬,先依本條例計算新賠償金,並扣除過去受領的金額。若有差額,再給付該差額,藉以保障過往申請當事人或家屬的權益,避免雙重受償。

  第三,將首次進行整體的沒收財產權利回復,公有財產如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情形,或是第三人曾參與“國家”不法行為而不當取得財產時,返還予人民。

  若非以上情形,“促轉會”表示,政府則以金錢賠償為之,賠償金額是將各項財產,分別用相當於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土地)、重建價格(建物)或現值(動產)來計算價值總額,再進行比例調整。

    根據草案規範,威權統治時期是指自1945年8月15日起至1992年11月6日止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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