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來說,做事就會存在發生錯誤的風險,做的事情多,發生錯誤的風險相對可能會高。特別是在澳門,葡萄牙管治時期留下來的行政程序方面的規章制度不少還在適用,內容比較繁雜,加之不同人員的理解有時又不一,辦理行政事務時存在易被認定為程序上違反規定的風險。但如果因為如此而少做事甚至不做事,與公職人員的身份和所肩負的責任又不相符。它不僅會侵犯有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會損害政府的威信,這實際上不能說沒有過錯了,嚴重的話還會涉嫌違法甚至犯罪了。不少國家或地區的刑法中所設置的瀆職犯罪條款,其立法目的就包括了要防止行政不作為的情形發生。
三是,機械執行、墨守成規的保守思想。現代經濟社會的多變性,有時需要法律或政策的執行者根據實際情況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在符合法律規定或政策的前提下,選擇最佳的執行效果,而不是簡單化地機械執行相關的規定、政策或命令。機械執行、墨守成規、照抄照搬上級命令實際上是在以執行的名義破壞執行,其要害在於沒有領會和理解法律規定或上級命令的要義、精髓,也沒有與執行時的實際情況很好地結合,貌似執行,實質上破壞了上級命令的嚴肅性,使上級命令的執行流於形式。久而久之,有的下級就失去了自己的“意志”,唯長官意志辦事,機械地執行上級的命令。
葡萄牙管治澳門時期,政府機關實行層層授權,回歸後,這套制度保留了下來,這使得政府機關在執行政策時,越到下層,機械執行的情形確實存在,這實際上也是怕擔責任的一種體現,反正錯了的話,是上面的責任。對此,澳門知名學者楊允中博士將之稱為“簡單化地追求程序公正”。當然,有時候是規定本身可能不合時宜,執行者對於執行效果不理想的,要主動積極向上反映,力爭通過合法程序對相關規定作出調整,使之更加符合社會及公眾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