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中國足球協會章程》。
進一步修訂完善《中國足球協會章程》,確保中國足協工作規範化和足球行業治理民主化、科學化。
(二)完善會員結構。
制定符合實際的會員准入標准,明確會員的權利義務;通過鼓勵和支持行業足球協會,聯賽、女子、草根、五人制等足球組織,足球科研、法律等相關機構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吸納各方代表成為中國足協會員;指導、加強地方足球協會的建設和完善,逐步優化地方足球協會的層級結構,使之擔負起本地區會員組織和發展的責任,為完善中國足協會員結構奠定基礎。
(三)優化執委會結構。
中國足協領導機構應當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代表、地方及行業足球協會代表、職業聯賽組織代表、知名足球專業人士、社會人士和專家代表等組成。結合目前中國足協領導機構和會員的現實情況,減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代表,增加職業聯賽組織代表、經濟界或法律界的社會人士代表,未在地方足球協會任職的地方體育行政部門代表不再擔任中國足協執委。
(四)健全專項委員會。
各類專項委員會是中國足協的分支機構,在授權範圍內依工作規範協助執委會處理專項事務。參照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科學、合理設置各專項委員會;完善技術、競賽、裁判、青少年、女足、新聞等委員會,充分加強其在業務領域的權威、專業地位;突出重視紀律、仲裁、道德與公平競賽等法律機構的建設,充分發揮其監督、保障的重要作用;規範各專項委員會的議事程序;根據各專項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和崗位素質要求,積極吸收社會各界專業人士進入委員會工作,提高工作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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