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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粵港澳大灣區的涉外法治創新
http://www.CRNTT.com   2024-12-26 00:19:34


 
  (四)創新政務互通、司法協作與爭端解決機制

  圍繞將大灣區建設為充滿活力的世界級的城市群、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國際科技創新中心、“一帶一路”建設的支撑、內地與港澳深度合作示範區、宜居宜業宜游的優質生活圈等多項發展目標,中央聯合粵港澳三地的地方政府,還在政務互通、司法協作與爭端解決機制層面進行了積極創新。

  在政務服務方面,粵港雙方已共同簽署《粵港政務服務“跨境通辦”合作協議》,明確加快兩地政務服務雙向互通,進一步提升兩地企業群衆跨境辦事便捷度和獲得感,共同推進“數字灣區”建設。目前,在廣東政務服務網跨境通辦服務專區,大灣區內地9市首批上綫了香港市民或在香港生活的內地市民常辦的54項高頻政務服務事項。在香港特區政府跨境通辦專題網頁,有來自多個政府部門54項網上服務的申請信息,支持內地市民或在粵香港市民便捷辦理。2024年7月,珠海市民服務中心設置了“珠事通”涉企服務一體機,這是粵港澳大灣區首台跨境“證照聯辦”一體機,能同時打印涉企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具備“跨境通辦”“灣區注册”功能。

  內地與港澳地區的建築師、結構工程師、律師、醫生等重要職業的從業資格互認互通工作積極展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授權決定後,國務院發布《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符合條件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通過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的,可以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95條和澳門基本法第93條,最高人民法院與港澳地區先後協商并達成《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圍繞橫琴、前海和南沙方案的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後發布《關於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的意見》《關於支持和保障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的意見》《為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加上廣東省高院發布的系列行動方案、內地法院與港澳簽署合作紀要,大灣區在司法協作上,已形成了橫向協調、縱向貫通的工作格局。

  此外,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及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均在香港設立了辦事處或仲裁中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與香港和解中心在香港成立“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隨著CEPA投資爭端調解機制的建立,香港正在發展成為國際投資法及國際投資爭端調解技巧培訓基地,為亞洲區建構處理國際投資爭端的調解員團隊。2023年8月,全國首家跨區域涉外涉港澳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正式遷至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新址,致力於建設成為大灣區涉外法律服務要素資源的集聚地。

  四、大灣區涉外法治創新的意義與展望

  涉外法治既可以是國內法治的一部分,是國內法治的對外延伸,也可以是國際法治的一部分,是國際法治在一國國內的體現。⑲我國的涉外法治建設一直與開放相伴而行,對外開放向前推進一步,涉外法治建設就要跟進一步。與全面深化改革同步的涉外法治創新,是推動大灣區迅速發展的重要法寶,是堅守“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的法治典範。

  《大灣區規劃綱要》發布五年來,以涉外法治創新為先導,大灣區從科技強區、企業強區,再到產業強區,不斷激發著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和新模式。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對加強涉外法治建設作出了進一步的戰略部署。作為“一帶一路”的樞紐,大灣區理所當然地走在了中國鏈接國際、走向世界的涉外法治前沿。未來,應進一步發揮大灣區涉外法治的先鋒示範作用。

  其一,繼續創新涉外立法方式,不斷拓展法治融合渠道。在跨法域治理中進行中央統籌、立法協同與協調,是大灣區發展的現實需求,近些年已經為大灣區的法治融合貢獻了重要力量。但是,大灣區的戰略規劃具有長期性,發展目標具有多重性,要完全實現總體的規劃目標,仍然任重道遠。鑒於目前針對大灣區的許多法律規範還較為籠統,不少制度規範的法律性質與彼此關係不明確。未來,需要繼續創新大灣區的涉外立法方式,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不同法域內外、不同法系對接與落實的多重複雜關係。既要克服制度壁壘與法制障礙,堅持中央政策的統一性,也要保留地方政策的靈活性,不斷推動不同制度與不同法治形態的優勢互補。

  其二,加強區際協議落實,創新區際責任的追究機制。目前,中央政府牽頭與粵港澳三地政府簽訂的協議,以及粵港澳三地或粵港、粵澳、港澳等兩地政府間的區際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同於國際條約,亦不屬傳統的地方性立法,也不等於傳統上下級的央地關係,對於違反區際協議的行為,目前不能適用內地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進行複議、監督或提起訴訟,既不能進行傳統的行政追責,也無統一司法機構可以受理相關訴訟,亦不能適用國際責任法。因此,未來如何界定這類區際協議的法律地位,如何保障區際協議的權利義務落實,如何追究違反協議的地方政府或特區政府的責任,有待實務及學術界的進一步探索、研究和確定。

  其三,進一步完善跨境行政合作與司法協作,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行政合作與司法協作事關大灣區營商環境建設的一體化推進,防止行政權濫用、不正當干預市場或設置其他權力障礙,促進司法公平、公正與效率。為此,應進一步在大灣區內探索更高效、便捷的行政合作機制與司法協助機制,提升行政和司法互助的質量和效率;進一步加強涉外法治人才的培養與交流,繼續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平台的建設,包括融合港澳司法實踐有益經驗,不斷創新涉港澳商事糾紛訴源治理機制,針對特定類型案件推進立案前調解機制、中立第三方評估機制、防範與懲戒虛假調解等方式,完善促進調解機制和“訴非銜接”機制。此外,還要彌補粵港澳三地在刑事司法協作上的不足,探索在大灣區建立一體化的刑事司法協助規範與機制,進一步加大“一國兩制”下粵港澳的司法合作力度與效率。

  其四,進一步促進粵港澳三地在國際化水平上的協調發展。在粵港澳三地間,港澳的國際化水平高於內地。因此,在大灣區未來的法治建設中,還需要繼續完善內地加入的條約與港澳地區加入的條約之間的銜接措施,進一步協調條約、區際協議立法以及各法域的本地法/地方規範性立法之間的規則適用、標準對接與制度融通問題。在全面深化改革中進一步加大珠三角九市的開放力度,與港澳攜手,結合“一帶一路”法治化的目標,加快大灣區的整體國際化步驟,健全本國海外利益保護機制的同時,參與引領國際規則制定,積極推動全球治理體系向著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

  本文是國家社科基金新時代海洋強國建設重大研究專項(批准號22VHQ005)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注釋:

  ①筆者在中國知網以“大灣區涉外法治”作為關鍵詞搜索,僅找到兩篇從國際傳播和人才培養角度探討的相關文章。已發表論文裡面,關於大灣區法治的研究主要涉及法律困境、協同立法、民商事法律衝突解決路徑、港口通關、知識產權協調與經濟合作等具體方面。

  ②本圖由筆者自行整理。

  ③參見梁西:《國際組織法》(修訂第四版),武漢大學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93—95 頁。黃惠康:《從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到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為全球治理變革和國際法治貢獻中國智慧——紀念新中國恢復聯合國合法席位50周年》,《國際法學刊》2021年第3期,第2頁。

  ④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2758(XXVI)。

  ⑤參見饒戈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與一個中國原則——兼評葛來儀報告》,《台灣研究》 2023年第2期,第2-3頁。

  ⑥參見《2024年6月6日外交部發言人毛寧主持例行記者會上答記者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https://www.fmprc.gov.cn/web/wjdt_674879/fyrbt_ 674889/202406/t20240606_11381984.shtml。

  ⑦《香港的法律制度—國際合作》,(香港)律政司,https://www.doj.gov.hk/sc/our_legal_system/international_coop.html。

  ⑧1999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特命全權大使秦華孫就1999年12月20日後國際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事宜致聯合國秘書長的照會。

  ⑨《多邊條約適用於澳門特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http://mo.ocmfa.gov.cn/gjtf/202211/t20221108_10802502.htm。

  ⑩莫紀宏:《明晰法律淵源推動涉外法治建設》,《檢察日報》2024年8月14日版。

  ⑪葉海波、相夢垚:《粵港澳大灣區立法協同的實踐審視與體制機制創新》,《深圳社會科學》2024年第5期,第27頁。

  ⑫參見沈涓:《區際衝突法的概念》,《法學研究》1999年第5期,第113頁;沈涓:《中國區際衝突法歷史研究》,《法商研究》1997年第4期,第88頁。

  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國法院網,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10/id/6328619.shtml。

  ⑭參見張亮:《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下內地與港澳民商事法律衝突解決路徑》,《社會科學家》2024年第4期。

  ⑮因為“政治犯、軍事犯不引渡”“雙重犯罪原則”等均是解決國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原則和做法,但并不應適用於港澳地區與內地之間的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否則就是錯誤地把一個法域等同於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領域。參見趙秉志、肖中華:《中國內地與港澳地區刑事管轄權衝突的解決(上)》,中國法院網,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02/id/39767。

  ⑯參見張韵然、鍾華:《儘快填補法律合作空白:建立香港-內地的跨境刑事司法協助綜合性框架》,《紫荊論壇》2021年第59期,第48頁。

  ⑰參見索光舉:《CEPA條件下“大灣區”經濟合作的法律框架建構》,《嘉應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2017年第2期,第51-52頁。

  ⑱《CEPA20年交出亮眼“成績單”:香港在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中實現自身發展》,新華網,http://www.news.cn/2023-06/29/c_1129724775.htm。

  ⑲參見黃進:《論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中國社會科學》2022年第12期,第85-88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11月號,總第323期,P7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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