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德是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的一員,其“兩族論”深受前蘇聯民族理論的影響。前蘇聯領導人勃列日涅夫在給烏布利希的信中提出:“從馬列主義的立場解決民族問題是至關重要的,特別是在涉及建立社會主義人類共同體、培養社會主義的愛國主義和最終在東德形成社會主義民族方面。”前蘇聯民族理論主張“民族三分法”,即民族的發展經歷了部落(原始社會)、部族(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和民族(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又根據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在社會政治制度、經濟制度等方面的差異,進一步劃分為資本主義民族和社會主義民族。⑩“民族三分法”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於五種社會形態更替理論在民族領域的套用,東德的“兩族論”明顯套用了前蘇聯“民族三分法”形成邏輯。
“兩族論”之所以在社會主義的東德和朝鮮出現,根本原因在於東德和朝鮮身處資本主義主導的全球秩序之中并且都遭遇到嚴重的生存危機,因而在內外壓力下放棄了對統一的追求,成為分裂國家中不再主張統一的一方。“兩族論”衹是在“兩國論”政治決斷基礎上,以意識形態話語進行的思辨和邏輯推演,本質是分裂國家中不再主張統一的一方用以突破“一族一國”公式的政治話術,并沒有充分的田野調查,更談不上人類學意義上的民族識別。
四、兩岸關係中的“國族”議題:“台灣國族認同”及其謬誤
在中國國家統一的論域內,“兩族論”至少出現過兩次:一是“台獨”分裂勢力所提出的“台灣國族認同”;二是香港激進本土主義勢力提出的“香港民族、命運自決”。兩者都以實現中國之一部分領土的“獨立”為目標,在目標定位、論證方式上有著高度的類似性,特別是後者對前者有著明顯的跟隨性,因而本文重點論述“台灣國族認同”。⑪
同東德和朝鮮提出“兩族論”歷史脈絡和邏輯相同,“台灣國族認同”也是在“一族兩國”無果情況下提出的“獨立”理論。台灣當局在20世紀80年代後逐漸放棄同中國大陸的“正統之爭”,在“國家”認同層次謀求所謂“兩個中國”。當時李登輝、陳水扁的講話中都包含著以“中國人”自稱自謂的表達,尚未突破中華民族的框架,相當於主張“一族兩國”。謀求“兩個中國”失敗的同時,部分“台獨”分裂勢力試圖在民族層次上割裂兩岸。“台灣國族認同”就在這樣的背景下開始在島內大行其道。“台灣國族認同”沿襲“一族一國”的公式,認為實現“台獨建國”也需要一個特定的“民族”,為“台獨建國”提供前提條件。台灣“四大族群”的劃分,為“台灣國族認同”提供了基礎。“四大族群”是指“福佬”(即閩南人)、客家人、少數民族(即高山族,被台灣當局稱為“原住民族”)和外省人等四個群體。“原住民族”的存在意味著台灣并不是一個“移民社會”(immigrant society),而是一個“墾殖社會”(setter's society),“福佬”和客家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自願來台,是“從主觀上大致已經將台灣當作故鄉”的“本土人士”,⑫因而這三者又被稱為“本省人”。在“四大族群”的劃分基礎上,“台灣國族認同”變造了“台灣人”的概念,“台灣人”被塑造為“台灣作為一個獨立國家”的主體,即所謂“台灣國”的人的要素。“台灣人”成為“台灣國族”異於中華民族的“族名”符號,功能類似於東德“兩族論”中的“社會主義德意志民族”。以“台灣人”的概念為中心,“台灣國族認同”炮製了所謂“以‘台灣’為中心的歷史觀”,認為“台灣在歷史的叙述上,是單獨作為一個主體,而非依附於另一個主體。以台灣為主體,即意味著台灣可以有自己的歷史,不必因為它是中國的一部分,或者日本或另一主體的一部分而有歷史”。⑬在這種史觀之下,來自於中國大陸的政權或者勢力,同荷蘭、西班牙、日本的殖民者一樣,被稱為“外來政權”。同時,將“原住民族”作為台灣原初主人的觀點,又模糊了台灣的中華文化背景,同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的殖民文化、西方自由主義價值觀一道雜糅成“去中國化”的文化背景。由此,台灣的歷史和文化被重構,“台灣人”建立“台灣國”不僅僅是一種現實權利(“民族自決權”)的結果,而且被認為是一種歷史和文化的延續和必然。
在論證方式上,“台灣國族認同”祛除了意識形態的色彩,引入了若干民族學、人類學和歷史學的分析框架,在外觀上較之東德的“兩族論”更具“學術”和“理論”色彩,因而更具有隱蔽性和欺騙性,也為“台獨”分裂勢力在島內攫取政治資源提供了理論支撑。台灣社會結構的變化、政治勢力的消長、公權力體制調整以及相關規定的制定修改,無不受到“台灣國族認同”的影響。在社會結構層面,“本省人”和“外省人”在資源分配上的矛盾被擴大為“族群矛盾”,“四大族群”已經為台灣社會廣泛認可。在政治實踐層面,台灣主要政黨的意識形態底色、政策主張乃至社會民生政策,都被貼上“族群”的標簽,“外省人打壓本省人”等族群色彩明顯的口號在各層各類選舉中被反復使用,族群問題成為能够左右島內政治走勢的重要因素。在公權力體制層面,台灣“憲制性規定”引入了“原住民”等族群色彩強烈的概念,在立法機構為“原住民”保留專門席位,先後成立“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等族群專門機構,撤銷中國大陸色彩濃厚的“蒙藏委員會”。在相關規定層面,台灣當局制定了“原住民族基本法”“客家基本法”等針對特定族群的專門立法以及“大衆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等涉及各族群個體權利的專門立法。“台獨”分裂勢力提出的多份“新憲”中,都含有以“國族”“族群”為藉口將台灣剝離出整個中國歷史脈絡的內容。⑭
“台灣國族認同”誤用了民族國家理論,使用了本不科學的“四大族群”劃分,將日本殖民統治時期形成的“台灣人”概念進行了曲解和變造,不僅在政治上是完全錯誤的,在理論上也是完全站不住腳的。⑮“台灣國族認同”乃至於“兩族論”利用了“民族”一詞的多義性,混淆了內涵尚未清晰界定的“民族”、“國族”和“族群”等概念。作為“台灣國族”構成前提的所謂“四大族群”,本身就不是按照同一邏輯標準所作的劃分。其一,福佬和客家是根據所使用方言和來源地進行的劃分,本質上是方言亞文化群體,⑯并非民族學意義上的族群。譬如客家是以客家方言(“客語”)為主要特徵的群體,台灣客家群體主張將客家的自我認同建立在使用“客語”的能力上,亦即“不會說客家話的人還算是客家人麼?”⑰與此類似,閩南語在界定福佬時起著重要作用,構成了福佬區別於其他群體的主要特徵。其二,所謂“原住民族”是台灣的少數民族,儘管台灣當局和“台獨”分裂勢力一再聲稱台灣少數民族來自東南亞群島,但經過嚴格的考古學和人類學考證,相當一部分台灣少數民族是來自於中國大陸的古越人後裔,⑱況且台灣少數民族在同祖國大陸的長期融合交往中早已經成為中華民族的一員。外省人中的大部分以及“本省人”中的福佬和客家都屬於漢族,同台灣少數民族構成了漢族和少數民族的關係。其三,所謂“本省人”和外省人的劃分依據并不是民族因素而是時間因素。“本省人”實際上是1945年台灣光復前就已經居住在台灣的居民及其後裔,而“外省人”是1945年台灣光復後到台的居民及其後裔。衹是由於1949年國民黨退台後,“外省人”占據了島內主要政治資源和社會資源,擠占了“本省人”的生存空間,因而產生了所謂的“省籍矛盾”。台灣亦有學者體認到所謂“省籍”劃分不過是時間上的標準而已,指出所謂“省籍矛盾”是移民先後來台所造成的社會資源分配出現緊張的結果。⑲至於作為“台灣國族認同”的“族名”符號的“台灣人”,更是一個被變造得面目全非的概念。從概念起源而言,“台灣人”本是日本殖民統治者區分台灣當地人和到台日本人(日本殖民統治者稱為“內地人”)的概念,後被用於概括在台灣生活的福佬、客家、少數民族等群體。“台灣人”概念的提出,讓生活在台灣的人群有了統一的名稱符號,其實是相當於“湖北人”“新疆人”“福建人”等地域性符號,而非“漢族”“回族”等民族性符號,更非類似於“中國人”的國家性符號。
就是這樣一個充滿了謬誤的“台灣國族認同”在台灣已經頗有市場。然而,民族的歷史源自民族本身,而不是對民族故事的創造。兩岸同胞同屬一個中華民族的歷史和現實,不可能通過政治力作用或者一兩種錯誤理論而被解構。“台灣國族認同”必將在祖國統一和兩岸關係發展的歷史大勢下被掃入歷史的垃圾堆。
五、餘論:“中華民族共同體”理論研究的統一使命
原西德學者為對衝東德“兩族論”,形成了一系列應對理論,為最終解決兩德問題、實現德國復歸統一做出了理論貢獻。今天,面對“台灣國族認同”的汹湧勢頭,中國大陸理論界有責任形成對衝性理論。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原創性概念,深化和豐富了對“中華民族多元一體”的規律性認識。“中華民族共同體”為應對和駁斥“台灣國族認同”“香港民族”等“兩族論”論調提供了豐富的理論資源。目前中國大陸理論界對“中華民族共同體”理論內涵和實踐價值的挖掘,主要集中於解決中國民族問題以及民族地區治理等方面,對於解決台灣、香港等歷史遺留問題的關注依然不足。“台獨”分裂勢力提出的“台灣國族認同”理論,香港激進本土主義勢力提出的“香港民族”等,都已經在民族層次為“獨立”提供理論支持。這就要求對“中華民族共同體”的理論研究,應當高度關注涉台涉港的國家統一、國家安全和治理等問題,把“兩岸同屬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客觀事實正本清源,把兩岸同胞共同的血脈、共同的文化、共同的歷史講明白,把兩岸對民族的共同責任承擔好,對衝“台灣國族認同”“香港民族”等對國家統一的負面影響,以有說服力的科學理論構築起抵禦形形色色“兩族論”話語侵蝕的堤壩。
注釋:
①本文關於東德“兩族論”的相關資料,除特別標注外均來自於Joanna Patricia McKay的“The Official Concept of the Nation in the GDR: Theory Versus Pragmatism”一書,不再一一標注。參見Joanna Patricia McKay, The Official Concept of the Nation in the GDR: Theory Versus Pragmatism, ProQuest LLC, 2014.
②鄧紅英:《民主德國德國政策的演變(1949-1990)》,湖北: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頁。
③張亞中:《德國問題:國際法與憲法的爭議》,台北:揚智文化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頁。
④祝捷:《聯邦德國基本法與德國的統一》,《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5期。
⑤同②,第135頁。
⑥[美]斯蒂芬·費希爾-蓋拉蒂:《東歐各國共產黨》,張月明等譯,北京:東方出版社1986年版,第167頁。
⑦同②,第172-173頁。
⑧于春洋:《現代民族國家建構:理論、歷史與現實》,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1頁。
⑨陳雲林主編:《當代國家統一與分裂問題研究》,北京:九州出版社2009年版,第131頁。
⑩同⑧,第56-57頁。
⑪祝捷:《“民主獨立”的台灣故事和香港前路》,《港澳研究》2015年第2期。亦可參見祝捷、章小杉:《“法理台獨”與“法理港獨”的“同”與“異”》,《中國評論》2017年第6期。
⑫⑰施正峰:《台灣社會各族群平等關係的建構》,施正峰:《台灣族群政治與政策》,新新台灣文化教育基金會2006年版。
⑬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4頁。
⑭譬如1988年許世楷草擬的“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前言中有如下一段話:“我們的馬來波里尼西亞語系祖先,過去在台灣的原野自由、和平地生活著。我們的漢語系祖先,為了逃避中國的惡政、戰亂與饑餓;追求自由、和平與較好的生活,移住來台灣。”引自陳儀深:《“台獨”主張的起源與流變》,《台灣史研究》2010年第2期。
⑮對“台灣國族認同”的系統性批判,詳見祝捷:《台灣地區“國族認同”剖析》,載周葉中、祝捷:《兩岸關係的法學思考(增訂版)》,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年版,第598頁以下。
⑯鞠海濤:《民進黨社會基礎研究》,北京:九州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頁。
⑱羅小平:《台灣“山夷”與古越淵源》,《台灣研究》2006年第1期。
⑲參見陳鴻瑜:《台灣的政治民主化》,台北: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30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10月號,總第322期,P32-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