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金門協商”,予人不少啟迪。其一,在台灣當局仍然拒絕承認“九二共識”下,根本無法恢復大陸海協會與台灣海基會的正式協商,也無法恢復兩岸制度性聯絡機制。不過,在遇到某些特殊的情況或必須急於解決的事態下,可以透過類似“澳門模式”的方式進行公權力授權民間的協商。而這次“二一四事件”發生在廈金海域,而且廈門與金門之間有“小三通”來往,因而是就近在金門舉行。其實,“澳門模式”只是一個對“政府授權、民間名義、官員主談、公權力落實”的模式的統稱,不一定非要在澳門不可。實際上,今次“金門協商”就有兩岸相關的官員參與,其中大陸海協會協調處長許偉偉,據說就是國台辦聯絡局的官員,直接上桌參與協商,但卻是以“紅十字會”的名義。
其二,這次“金門協商”,是三十四年前首次“金門協商”之後的第二次,因而有著“回到原點”的意涵。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一日至十二日,中國紅十字總會秘書長韓長林等四人,乘坐懸掛白底紅十字旗的鐵殼船前往金門,與台灣紅十字組織秘書長陳長文等,就兩岸紅十字組織參與見證主管部門執行海上遣返事宜進行了協商,並簽署了協議。雙方本著切實解決問題、迴避尚難以解決的兩岸政治分歧的務實精神,就見證遣返的原則、對象和遣返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確的規定。
“金門協議”是自一九四九年以來,海峽兩岸分別授權的民間團體簽訂的第一個書面協議。而今日將要簽署的“金門共識書”,則是賴清德就職後甚至是蔡英文上台後,海峽兩岸分別授權的民間團體簽訂的第一個書面協議。
“金門協商”對兩岸關係發展的一大貢獻,是創造了“白手套”的模式,為日後的海峽兩會接觸和談判樹立了先例。實際上,“金門協商”雖是以兩岸紅十字會的名義進行的,但實質上卻是一次半官方的接觸。大陸方面的與談者,雖然都擁有紅十字會的職務,其實都是相關部門如國台辦、福建省衛生廳、中共福州市委政政法委書記等的官方職務。而台灣方面的與談者也一樣,雖然也掛著紅十字會的職務,但有人是“行政院”和“國防部”的法律顧問,甚至有人是“國防部”參謀本部中將銜的作戰次長室執行官。因此,這次談判不但是一次歷史性的會談及兩岸關係的大突破,而且也為後來的海峽兩會談判提供了樣板。
其三,將於今日簽署的“二次金門協議”,卻不叫“協議”,而是使用了“共識書”的稱謂。其本意,可能是大陸方面要極力避免讓人產生“即使是台灣當局沒有承認『九二共識』也可進行兩岸協商並達成協議”的錯覺。但在客觀上,卻又進一步發揮催促台灣當局承認“九二共識”的“認知戰”作用。實際上,在二零一零年九月,台灣紅十字總會出版《金門協議二十年》一書,馬英九為此書撰寫題為《務實與彈性:兩岸“金門協議”二十周年感言》的序言時,就肯定了“金門協議”為“九二共識”的濫觴,並指出“金門協議”簽署二十年來,功已成,身未退。而由“金門協商”的參與者,時任國台辦交流局副局長的樂美真(伍修權的女婿)也在《金門商談漫記》一書,指出“金門談判”的主要特點,是雙方在談判過程中都以務實靈活的手段,避開了尷尬的“國家定位”問題。如在協議文件中,不觸及雙方的政治立場,而是以解決遣返偷渡客的事務性問題為主;又如在雙方的稱謂上,也避開了“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中的“中華民國”字眼,而以“海峽兩岸紅十字會組織”來代替之。而且雙方的簽署人都隱去了其官方職務,而是統稱“兩岸紅十字組織代表”。另外,在紀元問題上,既不採用大陸使用的“公元”,也不使用台灣慣用的“中華民國”,而僅是單純註明簽署日期。而且,“金門協議”還規定,執行該協議的兩岸船隻,不應懸掛具有政治象徵意義的其他旗幟,而應懸掛白底的紅十字會旗,從而迴避了敏感的政治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