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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到現場採訪。(中評社 俞敦平攝) |
賴士葆還提到,郭智輝違反了證交法第171條,因財務報表不實而被判處一年十個月的有期徒刑,並因違反商業會計法另外被判三個月,但最終獲得五年的緩刑。他強調,緩刑並不意味著無罪。
賴士葆進一步指出,郭智輝的行為包括將他人的訂單收入計為自己的,從而美化財務報表並提升股價。他質疑郭智輝是否適任“經濟部長”這一重要公職,並表示卓榮泰提名郭智輝過於草率。
賴士葆認為,即使郭智輝在半導體產業和其他領域有卓越的成就,但他過去的行為仍是一個重大瑕疵。他強調,如果郭智輝最終被任命,則必須進行嚴格的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