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文章指出,以制度型開放為重點推進金融高水平對外開放,應從政策制定、實施和監管等多個層面落實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在政策層面,制定明確的國民待遇政策,包括市場准入、勞動力招聘等方面。同時,明確定義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資的領域,在制定負面清單時,需充分考慮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因素,保障國家戰略和核心利益。在實施層面,加強准入前的監管和服務,健全外商投資項目准入前咨詢制度,提供一站式服務,協助外商瞭解相關政策和法規,提高准入前的透明度和便利性。另外,營商環境是吸引外資的關鍵,應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簡化外商投資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在監管層面,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應建立強有力的監管體系,確保外商投資活動的合法性和規範性,建立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減少不當干預。同時,建立健全監測和評估機制,對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的實施效果進行定期評估、及時調整。在國際合作層面,加強國際交流,積極參與國際貿易和投資規則的制定,推動形成更加開放和公平的國際經濟體系,為中國企業“走出去”營造更好的環境。
以制度型開放為重點推進金融高水平對外開放,應對標國際高標準經貿協議中金融領域相關規則,精簡限制性措施,增強開放政策的透明度、穩定性和可預期性。首先,制定明確、透明的政策,明確金融領域的開放方向、目標和時間表,建立政策溝通機制,及時向國際社會通報相關政策調整內容,積極與國際金融組織和國際經濟組織合作,促進中國金融市場的規則與國際有效接軌。其次,在特定區域設立金融創新試驗區,對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提供更為寬鬆的准入和經營環境,吸引更多國際金融機構入駐,加速國際化金融中心建設,提高金融體系的國際競爭力。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機制,強化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提高監管的獨立性和專業性,確保監管政策的穩定性。定期對金融領域法律法規進行優化,以適應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確保修訂過程的開放性,提高適應性。在精簡限制方面,重點關注外資在准入條件、金融產品和服務範圍、業務區域等方面的限制以及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合資或全資經營的股權比例限制,通過制度創新為更多國際金融機構提供更廣泛、更靈活的發展空間。
以制度型開放為重點推進金融高水平對外開放,應規範境外投融資行為,優化完善對共建“一帶一路”的金融支持。一方面,多措並舉規範境外投資行為。制定明確的境外投資政策,為金融機構“走出去”提供明確政策指引,設立有效的境外投資審批程序,對涉及敏感行業或規模較大的境外投資進行審批,確保投資行為符合國家戰略和監管要求。建立健全風險防範機制,制定完善的境外投資風險評估和監管體系,強化對金融機構境外投資行為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透明度,促使金融機構更加謹慎和負責任地進行境外投資,防範潛在風險。加強與境外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共同打造監管合作平台,提升對跨境金融活動的監管效能。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其對國際市場的認知水平和風險識別能力。另一方面,產融並重不斷完善對共建“一帶一路”的金融支持。在共建“一帶一路”中擴大人民幣的使用範圍,促進跨境人民幣業務,為共建國家提供更多支付和結算選擇,穩慎扎實推進人民幣國際化。在此基礎上,加強共建國家的跨境融資服務,包括提供融資咨詢、風險管理、融資結構創新等方面的支持,尤其是推動數字貨幣和區塊鏈等前沿金融技術在“一帶一路”建設中的應用,幫助企業更好地融入全球金融體系。促進合作創新,既應加強與共建國家的綠色金融合作,支持可持續發展項目,引導資金流向環保和清潔能源領域,也要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多邊開發銀行的合作,共同推動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形成更廣泛的國際金融合作網絡。
以制度型開放為重點推進金融高水平對外開放,應通過推進金融市場化改革,建設更為開放、透明、穩健的金融市場。一是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優化金融機構治理結構。提高金融機構運作效率,強化監管,保障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和透明度,提升金融機構風險抵禦能力。二是加強金融監管體系建設。通過建立更加科學、有效的監管框架,提高監管的前瞻性和全面性,降低系統性風險。加強對金融創新的監管,既鼓勵金融創新,又確保金融市場穩健運行。三是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讓利率更加靈活地滿足市場需求。逐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提高人民幣國際化水平,增加人民幣在國際金融市場的使用。四是積極參與全球金融治理體系建設,提高中國在國際金融體系中的話語權。五是加強金融科技的創新應用,通過引入先進的科技手段,提高金融服務效率,推動數字金融的發展,同時加強對金融科技的監管,確保金融科技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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