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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國民黨“立委”修法推出“絕對多數制”
http://www.CRNTT.com   2024-03-06 11:31:57


 
  如果是實行“絕對多數制”,在二零零零年的這一次,就是應由得票第一的陳水扁,與得票第二的宋楚瑜(得票率為百分之三十六點八四),進行第二輪投票。倘此,宋楚瑜可能會得到原先投票給連戰的選民的支持,即使是連戰的百分之百分之二十三點一,沒有全部轉投宋楚瑜,但只要有三分之二“拔刀相助”,就是承認“九二共識”的宋楚瑜當選。台灣地區的政治發展走勢,就不是現在的樣子。實際上,雖然有部分國民黨的支持者對宋楚瑜“有意見”,但更多的國民黨支持者恐懼民進黨上台,因而在第二輪投票中,應會“含淚投票”給宋楚瑜。
  
  “二零二四”大選也是如此。倘進行第二輪投票,就是由賴清德與侯友宜對壘。原來支持柯文哲的部分選民,基於“下架民進黨”的理念,轉投侯友宜。因此,當選的就不是賴清德,而是侯友宜。
  
  在歐洲大陸的一些國家,如法國、葡國等,就是實行“絕對多數制”。
  
  一九八六年的葡國總統選舉,第一輪投票的結果是,前社會民主中心黨主席多阿馬拉爾獲百分之四十六點三一的得票率,但沒有過半,必須進行第二輪投票,由其與得票率第二(百分之二十五點四三)的社會黨主席蘇亞雷斯對壘。由於多阿馬拉爾是屬於右派,而蘇亞雷斯及其他兩名候選人是屬於左派,結果所有左派選民都將選票集中給蘇亞雷斯,甚至還發生一項奇事,與社會黨有“黨仇”的共產黨,還專門為此召開了黨代會,決議為阻止右派上台,黨員和支持者投票給蘇亞雷斯,但在第二輪投票當日,他們都是佩帶白花或黑袖章,寓意“含淚投票”前往投票站投票。結果,是蘇亞雷斯贏出。
  
  “絕對多數制”具有如下的優點:其一、民選的實權“總統”應具有充分的民主正當性,透過兩輪決選制可賦予總統較高的民意基礎;相形之下,在“相對多數制”之下,如果參選人眾多,可能發生當選人得票偏低的情形,“總統”當選人的民主正當性容易遭到質疑。其二、兩輪決選制雖然可能選出“多數人的次佳選擇”,但至少可以避免選出“相對多數民眾最喜歡但絕對多數民眾最厭惡”的“總統”當選人;相形之下,在相對多數制下,由於候選人當選無須爭取過半數選民支持,容易導致候選人強化極端的意識形態,並以實現特殊群體的利益為主要選舉訴求。其三、在兩輪決選制下,參選人須爭取過半數選民的認同以求勝選;相形之下,相對多數制會造成沒有能力當選、但有能力攪局的政治人物,執意參選以箝制同黨或同一政治陣營的候選人,向所屬政黨或政治陣營要求職位或利益交換。
  
  其實,在二零零零年大選之前,宋楚瑜就有“先見之明”地提出將選制修訂為“絕對多數制”,但因擔心“葉利欽效應”而極力打壓宋楚瑜的李登輝,卻斷然拒絕。而在去年九月,郭台銘也曾在臉書貼文表示,在野聯盟應宣示“修憲”落實“總統權責相符”,應立即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將正副“總統”選舉改為“兩輪投票絕對多數制”,兼顧政治參與與政治穩定。
  
  現在,終於有享有權責的“立委”提出修法了(宋楚瑜和郭台銘都不是“立委”),如果民眾黨黨團也贊同這項主張,獲得通過的機率甚高。在“二零二八”大選時,就將能實現“下架民進黨”的願景。
  
  不過,也有“憲法學”家認為,要改制為“絕對多數制”,單是修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還不足夠,因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這個文字表述是承認“相對多數制”的。除非是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認為其含有“過半數”的意思。不過,現在的十五名“大法官”,全部都是由蔡英文任命,相信其作出的“釋憲文”不會對在野陣營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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