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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反分裂國家法》解釋機制的必要性與可能路徑
http://www.CRNTT.com   2024-04-24 00:15:52


 
  二是要將《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第二款中的“任何名義、任何方式”與黨的十九大報告中的“六個任何”戰略底綫聯繫起來,作文義解釋,進一步明確“台獨”分裂活動的表現形式,尤其是蘊涵“台獨”目標的“制憲”、“修憲”、“釋憲”、“立法”、“修法”、“廢法”等“法理台獨”操作,都應當被視為把台灣從祖國分裂出去的“台獨”分裂活動。文義解釋雖是基於法律文本作成的最直接的意思表達,但文字是法律意旨的附麗所在,并決定著法律解釋活動的最大範圍,由此可見文義解釋活動的意義重大。⑧

  三是要對《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主張的“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第三條涉及的內戰遺留問題,結合歷史背景及相關檔案資料作符合歷史事實的歷史解釋,以“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史實和內戰理論支撑《反分裂國家法》相關主張的客觀性與正當性。

  四是要基於《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四條的相關規定,細化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促進祖國統一大業實現的具體義務和職責。

  第二,對《反分裂國家法》範疇內最具實施潛力的法律規則作出解釋。即對《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第九條的有關規定作出解釋。《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是關於啓動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實質性要件和程序性安排,對這一條款的解釋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何種情形屬於‘台獨’分裂勢力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涵蓋“何種名義、何種方式”)、“何種情形屬於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如何判斷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哪些”、“采取何種標準判定‘必要’程度”、“非和平方式與其他必要措施是何種關係”、“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具體步驟和程序要求”等問題。

  對這些內容的解釋不一定能够做到窮盡列舉,但可遵循同類規則、整體規則、相同事項規則等法律解釋規則,對各項“情形”、“標準”、“措施”作類型化分析。如果能够對《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牽涉的這些問題作出立法解釋,則《反分裂國家法》的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必然得到大幅度提升。《反分裂國家法》第九條是關於啓動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限制性條款,對啓動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作出了邊界要求。對《反分裂國家法》第九條涉及的法律規則的適用期間、保護對象、保護範圍、保護強度、保護依據以及適用的地域範圍等要素的解釋,應符合《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宗旨。《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和平法”,其在推動政策向法律轉化的同時,也向台灣表達了大陸方面最大的誠意和善意,而《反分裂國家法》第九條的立法目的即在於此,《反分裂國家法》第九條保護了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在國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時的正當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以及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第三,基於立法者意圖,對國家統一後的制度安排作出回應。重申國家實現和平統一後,台灣地區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但也應明確“一國兩制”在台灣地區的具體實現形式可以不同於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明確國家實現和平統一後,台灣地區可以“高度自治”的範疇。這一解釋行為的目的在於將《反分裂國家法》實施的時間綫延長至國家統一後。當然,在這一項解釋中,應以《反分裂國家法》第五條的相關規定為藍本,強調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是國家統一的首選方式。同時對《反分裂國家法》第六條的“五個鼓勵和推動”、第七條的“六大議題”,結合兩岸現階段的情況作出更為細緻的布署,為國家的和平統一奠定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基礎。

  此外,對《反分裂國家法》第六條的“五個鼓勵和推動”、第七條的“六大議題”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時期的具體實施方式,還可以由國務院及其涉台主管部門依職權作出行政解釋,出台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時期適用的《〈反分裂國家法〉實施細則》。對於《反分裂國家法》在司法適用過程中出現的兩岸區際法律衝突等問題,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二者聯合依職權作出司法解釋。總而言之,設置《反分裂國家法》解釋機制的目的在於通過法律解釋的方式,以更加主動的姿態應對和管控台海出現的危機狀態,隨時應對和處置“台獨”分裂勢力製造的分裂國家的新形式。在解釋內容上,所有的解釋主體都必須以《反分裂國家法》的法律文本為規範出發點,結合實際情況展開相關工作。

  四、結語

  “面對‘台獨’勢力分裂活動和外部勢力干涉台灣事務的嚴重挑釁,我們堅決開展反分裂、反干涉重大鬥爭……”“解決台灣問題是中國人自己的事,要由中國人來決定。我們堅持以最大誠意、盡最大努力爭取和平統一的前景,但決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保留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選項……”誠如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所言,兩岸統一是歷史趨勢所向,也是民心民意所向。面對當下,台海兩岸新舊矛盾交織、內外挑戰并存,我們必須充分運用《反分裂國家法》,以此制裁“台獨”分裂勢力的任何有關分裂國家的行為,達到震懾“台獨”分裂勢力的目的和效果。

  【基金項目】本文係2023年度福建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完善《反分裂國家法》的解釋與適用機制研究”(項目批准號:FJ2023BF050)、2023年度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一般課題“完善《反分裂國家法》配套法律制度研究”(課題編號:CLS(2023)C23)的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周葉中、段磊:《論“法治型”兩岸關係的構建》,載《福建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6期。

  ②姜明安:《<反分裂國家法>的正當性與合憲性》,載《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3期。

  ③周葉中、段磊著:《兩岸協議實施機制研究》,九州出版社2015年版,第204-205頁。

  ④⑤張文顯主編:《法理學(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236頁。

  ⑥姚輝:《當理想照進現實:從立法論邁向解釋論》,載《清華法學》2020年第3期。

  ⑦《立法法》第四十五條。

  ⑧黃茂榮著:《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增訂第五版)》,台灣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2006年版,第494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3月號,總第315期,P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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