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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金融安全挑戰與歐盟打擊金融犯罪立法
http://www.CRNTT.com   2024-02-24 00:38:07


 
  三、歐洲反洗錢公約與金融立法制度分析

  (一)歐洲反洗錢法律文獻與歐洲跨國犯罪

  控制和追查國際恐怖組織、跨國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最有效方法就是從洗錢環節進行調查。②當今歐洲面臨的跨國有組織犯罪、非法移民等一系列非傳統安全問題,都亟需歐盟官方拿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因此,從金融安全領域的反洗錢措施入手,必然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核心。

  對當代國際法意義上的洗錢行為進行定義的,以及反洗錢政策依據的標準,幾乎都建立在1990年金融特別行動工作組FAFT的40項建議的基礎之上,或直接以“FAFT建議”為依據。1991年歐盟理事會通過《關於防止以洗錢為目的利用金融系統的理事會第91/308/EEC號指令》(即《歐盟反洗錢指令》),在此基礎上,歐洲理事會又於1993年通過了至今尚有重要影響力的《關於清洗、搜查、扣押和沒收犯罪收益的公約》(即《歐洲反洗錢公約》,又稱《斯特拉斯堡公約》)。

  當今國際社會洗錢活動的重要特徵之一就是“化整為零”,名目繁多的金融工具和服務項目則為化整為零的洗錢方法提供了有效的掩飾途徑,從而將巨額犯罪收益先拆分為小筆銀行存款或債權形式,利用各國銀行監管規則中的起點金額進行多次轉移和清洗,已成為跨國洗錢主要手段。③洗錢活動的另一隱秘手段是藉助各國、各地區的招商引資,通過外來直接投資的方式進行犯罪資金的漂白。國際社會已將工作重點從以往的控制販毒走私等洗錢犯罪活動轉移到全球金融系統控制恐怖分子的資產和資金。④作為下游犯罪的洗錢犯罪,可能的上游犯罪越是輻射面廣,則控制和沒收犯罪收益的能力越是強大,越能夠為落實反洗錢刑事政策創造更好條件。

  1991年6月歐盟理事會《關於防止利用金融系統洗錢的指令》肯定了沒收財產這一刑罰方式的存在意義,認為通過沒收作為反洗錢措施是打擊對歐盟成員國社會構成特殊威脅的犯罪活動的有效方法之一。1990年法國國會制定《金融機構參與反販毒資金清洗法》,1993年德國制定《反洗錢法》,1994年英國《1993年反洗錢法令》生效,1997年瑞士制定《聯邦預防金融機構洗錢法》,同年芬蘭制定《洗錢預防和偵查法》。英國對洗錢犯罪的定罪較少,雖設有嚴密反洗錢司法體系,專門設立了“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庭”,但實際執行判罰中主要以罰金形式。德國、比利時、瑞士等國,也是以罰金、沒收為主要執行方式,名義上設定的監禁或有期徒刑則形同虛設。

  (二)歐洲司法機制演變進程中的貿易合作因素

  1.司法體系的內在張力

  在英國脫歐的大背景下,歐洲金融監管體系與反洗錢合作都面臨巨大考驗,作為脫歐協議中的另一個問題凸顯出來。英國脫歐協議在服務貿易、金融等領域雖無法完全享受共同大市場的權利,但將努力通過規則、監管框架的協調來實現深度合作。英國工黨在脫歐之前,一直採取“建設性模糊”的立場,提出是否支持脫歐協議的六項標準,即:人員流動、與歐盟合作關係、國家安全與跨國犯罪、工人權利和就業、各地區利益、享有當前共同大市場內部所有利益等六方面。⑤當考察英國法律體系和法國法律體系之間的關係時,無論是在規範層面還是在制度層面,幾乎難以找到一致的要素能把兩組規範和法律制度看做一個更大整體的組成部分,儘管兩者確實偶有關聯。如果放在更寬的視角,歐洲大陸法系的司法傳統對於金融監管體系必然有其自身慣性,如何與注重經驗、判例的英國司法體系形成同質化監管制度,還將面臨漫長道路。

  歐共體貿易機製作為影響過歐洲歷史上的有效機制也曾發揮過重要作用。例如20世紀90年代初,引入歐共體共同香蕉進口政策以前,義大利對從非歐共體國家進口的香蕉徵收消費稅。隨著歐共體貿易機制的過渡性作用,貿易壁壘進一步被打破。

  2.歐洲司法機構的制度變革

  據歐洲警察署估計,歐盟年度國內生產總值中有0.7%~1.28%涉及可疑金融活動。洗錢活動主要涉及腐敗、武器和人口販運、販毒、逃稅、欺詐、恐怖主義融資和其他影響歐盟公民日常生活的非法活動。歐盟對其內部的非法資金採取零容忍態度,制定了堅實的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政策框架,堅定地致力於在歐盟內部和全球範圍內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⑥然而這一系列的政策目標還需要歐盟在立法層面不斷地完善和跟進。

  《布魯塞爾公約》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這種單一司法系統的結構關係,國際法學者對於《布魯塞爾公約》給予過高度評價,認為其在某種程度上是美國憲法規定的“最低聯繫”檢驗。以《布魯塞爾公約》為代表的布魯塞爾判決體系,以及《歐洲社會憲章》、《歐洲安全與合作調解和仲裁公約》、作為區域經濟一體化機制的《歐共體條約》共同作為里程碑推動着歐洲司法合作機制的演進和變革。在司法機構的結構關係上推進變革,有可能從個別國家的內部改革逐漸推廣和影響整個歐盟的司法體系,這將會對歐洲反洗錢公約和未來治理金融犯罪問題帶來制度上的支撑。

  此外,歐洲名目繁多的司法機構中尚有一些類似於“僵屍組織”的司法機構,例如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調解院、瓦勒他機制的調解程序,這些機制對於解決當前紛繁複雜的國際投資、全球金融安全問題恐已力不從心、捉襟見肘。未來的改革如何推陳出新、實現制度突破,依然存在諸多制度上的挑戰。

  註釋:

  ①益言:近期歐元區銀行業風險初步研判[J],中國貨幣市場. 2023.05:10.

  ②[加]克利斯·馬澤爾:《洗錢》,趙蘇蘇譯,群眾出版社,2006:129.

  ③陳浩然,反洗錢法律文獻比較與解析[M],復旦大學出版社p19.

  ④郭建安、王立憲、嚴軍興主編:《國外反洗錢法律法規彙編》[M],法律出版社2004:185.

  ⑤王展鵬、夏添,“脫歐”僵局、政治博弈與英國政治轉型[J],當代世界,2019,1

  ⑥崔秋灝,歐盟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刑事政策[J],現代世界警察,2023.6:50.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1月號,總第313期,P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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