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8日電/據人民網報導,近日,交通運輸部網站公布了新修訂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新公布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要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最高將處以3萬元罰款。
近年來,國內快遞業務發展迅猛,截至2023年12月,我國快遞年業務量已突破1200億件。在給公眾生活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快遞業務量的激增也帶來了一個新的問題:很多快遞小哥根本不徵求收件人的意見,隨手就將快件丟在小區門口或是快遞櫃內,更有甚者,還沒有開始派送,快遞員就已經代為簽收。
快遞配送的“最後一百米”,不僅關乎公眾的消費體驗,而且關乎快遞行業的口碑和發展。以往談及這個問題,人們往往歸咎於快遞行業的“價格戰”:為了搶占市場份額,不少快遞企業大打“價格戰”,由此,不僅造成快遞小哥收入下降,而且誘使他們“多拉快跑”,以縮水的服務換取收益的提高。
實際上,這只是一種表象。更深層的原因在於,快遞市場中,消費者、快遞小哥、快遞企業本是一種三方關係,但由於快遞企業責任的缺失,往往會形成消費者與快遞小哥的直接博弈——如果每個快件都要上門派送,勢必會增加快遞小哥的工作量;如果任由快遞小哥丟在快遞櫃,難免會令消費者心生不滿。儘管消費者擁有“差評權”,但這並不足以改變現狀。究其原因,消費者只能投訴快遞小哥,而受理投訴的則是快遞企業。即使快遞企業處罰快遞小哥,問題依然得不到解決,甚至還會愈演愈烈——為了彌補差評造成的損失,難免會有快遞小哥進一步壓縮服務質量,試圖“堤內損失堤外補”。
基於這樣的背景,新公布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最大亮點就是,明確了快遞企業的主體責任以及具體罰則。針對“未經用戶同意代為確認收到快件,未經用戶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拋扔快件、踩踏快件”等飽受詬病的行為,新規做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由此,有助於消除一種認知誤區——這些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表面上是快遞小哥不負責任,根子裡則是快遞企業管理不當。
作為一種商業服務,保障快件安全迅速地交到消費者手中,這本身就是快遞企業的應盡之責。徹底消除快遞行業的各類市場亂象,首先就要以嚴格的監管與問責,敦促快遞企業承擔起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這不僅僅是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同時也能夠倒逼快遞企業提高快遞小哥的薪酬待遇——建立在市場更加規範的基礎上,快遞企業必須提高快遞小哥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以此來提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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