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如有學者指出,為了使《新加坡調解公約》獲得更廣泛的支持,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二工作組採取了中間立場,特意將《新加坡調解公約》的某些條款制定得相對模糊。因此,香港應該組織研究對《新加坡調解公約》進行更合理的解釋和有效實施,利於推動國際調解院的締約談判工作。
目前,粵港澳大灣區正加速發展“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粵港澳三地法律部門聯席會議已於2021年正式通過及發布《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和《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專業操守最佳準則》,供三地調解機構自願參照和采納,有望增強企業及大眾於大灣區使用調解的信心。此外,《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示範規則》也於去年12月30日正式發布和施行,深化落實三地調解實務接軌,完善大灣區調解發展。香港需要做好與大灣區的整體規劃對接,與大灣區其他城市深化高水準合作,形成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良好局面。同時,香港應該通過粵港澳大灣區獲取更好的經驗,進一步夯實其作為國際商事調解中心的地位。
《新加坡調解公約》的簽署國中有43個簽署國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多為發展中國家,對於共同發展有迫切的願望。許多研究建議,中國與這些國家間商事爭端的解決路徑應該遵循協商、調解優先原則,將其作為必經程序,輔之以仲裁、訴訟程序。所以,國際調解院的規則制定與運作,對“一帶一路”進一步發展具有保障與推動功效。同時,調解是需要在分清是非和法律得失的基礎上進行最大限度的調和,為當事人雙方尋找最佳的解決方案。香港在培養高質量的調解人才方面已經積累了豐富經驗,應當進一步利用其優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更多的涉外調解人才。(顧敏康 香港教育大學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