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第15頁 】 
中評論壇:中日關係現狀評析與挑戰
http://www.CRNTT.com   2023-12-17 00:12:06


 
  之前談論中日間的四個政治文件,沒有提及今天的主題《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因為其性質與後面兩個文件有所不同。與在“政冷期”後出現的《中日聯合宣言》、《中日關於全面推進戰略互惠關係的聯合聲明》相比,《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最大的不同在於它是中日關係發展順遂的產物,來源於中日邦交正常化後中日之間對開展經濟、文化等領域的交流合作產生的更大需求,而開展經濟、文化等領域的交流合作就涉及到民間。

  “以民促官”對中日關係影響巨大

  “以民促官”是中日關係的高頻詞彙。中日邦交正常化就是始於以民促官,再到“半官半民”,但這裡的“民”恐怕和我們今天理解的“民”有所不同。今天對“民”的理解是普通市民、公民,沒有任何特權或官職的自由人,但中日關係早期的“民”不是這種情況,像1953年來華的日本中國通商議員團團長池田正之輔是在任的眾議員。1962年11月的《中日長期貿易綜合協議》也是由日本前通產大臣高碕達之助與時任中央對外聯絡部副部長廖承志共同簽訂的,所以也有人認為協議是具有官方性質的。那時的“民”是迫於政治上的現實困難,以非官方的名義進行的活動,與今天的語境中的“民”並不完全一致。當然,這種辨析並不是說民間外交中要完全摒棄政府的成分。

  現在的民間外交用我們今天的政治學詞彙解釋就特別好理解了。那就是公共外交,即“一國政府通過文化交流、資訊項目等形式,瞭解、獲悉情況並影響國外公眾,以提高本國國家形象和國際影響力,進而增加本國國家利益的外交方式”。它作用的對象是“民”,但執行的主體還是國家。

  “公共外交”作為一個術語,首次出現是在1965年,當時美國塔弗茲大學弗萊舍法學院系主任艾德蒙德·古利恩將其定義為:“公共外交旨在處理公眾態度對政府外交政策的形成和實施所產生的影響。它包含超越傳統外交的國際關係領域:政府對其他國家輿論的開發,一國私人利益集團與另一國的互動,外交使者與國外記者的聯絡等。公共外交的中心是資訊和觀點的流通。”

  學理上的公共外交雖然來自西方,但中國符合相關理念的政治實踐卻要早於此。1957年周恩來總理會見日本社會黨親善使節團時就提出:“要打破恢復中日邦交的困難局面,我們的想法是先從中日兩國人民進行國民外交。”毛澤東主席在1965年也向外賓表示:“美國的青年學生要來中國我們歡迎。”這裡可以看出在外交實踐中,“人員交流”是推動民間外交的抓手,並且人員的交流不是目的,我們追求的是通過人員往來實現加深理解。這個也就是毛主席1960年會見日本作家代表團時說的:“你們當中過去沒有來過中國的可能對中國不熟悉,呆下去就熟悉了,你們會知道中國人民對你們是友好的。”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第15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