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堅決查處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
http://www.CRNTT.com   2023-09-20 11:39:30


  中評社北京9月20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懲治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指出,“堅決查處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新型腐敗與傳統類型腐敗相比,體現為一些新的腐敗行為表現方式。實踐中,很多新型腐敗之所以“新”,就在於其“隱”,與傳統直接、單一、簡單的腐敗行為相比,呈現出更多的偽裝性、隱蔽性。面對腐敗手段隱形變異、翻新升級,我們要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研究新問題新情況,緊緊抓住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特徵和表現,與時俱進破解實踐難題。

  一、深入把握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特徵和表現

  (一)從腐敗手段上看:具有間接性、市場性、迷惑性。與傳統腐敗類型“一手辦事,一手收錢”不同,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一般採取迂回策略,提前謀劃、層層設防,間接性、市場性的特徵非常明顯。

  1.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在反腐敗高壓態勢下,一些腐敗分子精心設計交易過程、資金流向、收益結算,為腐敗行為披上“市場化”“專業化”的隱身衣,企圖以民事行為、市場交易來偽裝、掩飾、混淆、辯解,掩蓋權錢交易本質,主要手段有“虛增交易環節”“放貸收息”“低買高賣”等。以“虛增交易環節”為例,腐敗分子將謀利手段嵌入合法交易過程中,使之成為交易中的一個環節,從而增加交易成本,達到貪腐目的。

  2. 通過“期權變現”,實現“延期滿足”。一些腐敗分子為所謂的“安全”起見,任職期間不急於追求利益變現,而是通過打“時間差”將手中權力“期權化”,延緩利益兌現時機,離開工作崗位或退休後才兌現利益,實現了不正當利益的“延遲交付”和“延期滿足”。比如,某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趙某某,利用職權幫助老鄉唐某獲得了多個工程項目,為了“安全”起見,雙方約定待趙某某退休後唐某再送給其300萬元。

  3. 政商“旋轉門”、銀企“旋轉門”等花樣百出。一些腐敗分子在任職期間“提前築巢”,為企業謀取利益,離職後到關聯企業任職領取“定制高薪”實現權力變現,大搞政商“旋轉門”、銀企“旋轉門”、“逃逸式離職”。該腐敗類型往往涉及任職期間謀利、離職後“任職”“領薪”等諸多環節,還可能披上“人才引進”“專家顧問”“實際參與經營管理”等外衣,加上企業定薪機制差異大、薪資水平浮動也大,有的公司甚至是“一人一薪”,查處難度加大。

  4. 利用“影子公司”“影子股東”隱居幕後。“影子股東”即腐敗分子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力,以他人名義代持股份並獲得非法收益。“影子公司”比“影子股東”更為隱蔽,腐敗分子不直接出面參與公司經營活動,而是隱藏於幕後暗中操控,以其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關係人的名義設立“影子公司”,安排親屬充當“台前木偶”,並利用自己的職務影響為公司經營站台撐腰,在甲方和乙方的雙重角色中切換,亦官亦商。

  5. 境內辦事,境外收錢。在反腐敗高壓態勢下,腐敗行為的風險越來越高,一些腐敗分子將目光轉向境外,大搞境內辦事境外收錢、境內幫忙境外受益,腐敗手段呈現境內外交織、勾連的特點。

  (二)從腐敗主體和對象上看:多元化與特定化並存。從查處的案件看,腐敗主體從近親屬等身邊人,擴展到遠親、姻親、同學、朋友等“局外人”,呈現“家族化”“圈子化”特點。在腐敗對象的選擇上,一些腐敗分子從來者不拒到只和少數幾個“圈內人”打交道,腐敗對象特定化傾向比較明顯。

  1. 扶植“代理人”掩蓋權錢交易。為了降低風險,一些腐敗分子不願“親自動手”直接收錢,而是通過扶植一名或數名相對固定的“代理人”,或利用特定關係人間接獲取腐敗利益。通過扶植“代理人”,不僅能夠掩蓋不正當利益輸送的過程,還能夠將腐敗鏈條人為複雜化,為腐敗行為構築“防火墻”。比如,某州原州長向某某,從不直接和商人老板打交道,當有商人到辦公室找到她送予好處,她甚至怒斥該商人“不講規矩”,儼然一個“清官”,而暗地裡卻將其胞妹培養成“代理人”,凡是涉及錢和項目都是其胞妹在背後操盤,儘管向某某沒有親自收受過一筆賄賂,卻通過其胞妹從各種工程項目中攫取了數千萬元的非法利益。

  2. 培養“錢袋子”代為保管不義之財。一些腐敗分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約定收受或索取財物數額,但由請托人或“錢袋子”代為保管、隨時取用。即便案發,因為行為人並不直接與腐敗利益產生聯繫,如果行受賄雙方不交代,查處難度則很大,腐敗手段非常隱蔽。

  3. 精心“挑選”或“培養”行賄對象。從近年來查處的案件來看,“來者不拒”的腐敗案件少了,而“精心挑選”甚至“精心培養”行賄對象的案件開始增多。一些腐敗分子精心策劃,只選擇與一個或者幾個固定的“圈內人”來往,只收特定人員的財物,對於其他人送的錢一概不收,既能借此營造出“清廉”的假象,又能獲得較大的“安全性”。比如,某市委原副秘書長鄒某,自認為和商人老板打交道“不安全”,便只和與自己關係較好同學吳某、表弟盧某來往,對二人竭盡全力進行扶持,其家庭購車、購房等大額支出全部由二人買單,案發時,儘管鄒某的受賄數額高達1000多萬元,但其受賄的對象衹有吳某、盧某兩人。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