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0日電/據中國經濟網報導,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金罰決字〔2023〕2號)顯示,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一、以收購不良債權為名向企業提供融資;二、非潔淨收購不良債權;三、違規通過集團內協同業務規避集中度監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和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其罰款合計530萬元。其中,總行430萬元,分支機構10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