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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一級毒品無期徒刑起跳 台判違憲應修法
http://www.CRNTT.com   2023-08-11 16:56:07


台“憲法法庭”2023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販賣第一級毒品案”記者會。(照片:擷取自“司法院”YouTube)
  中評社台北8月11日電/男子黃俊言2017年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收取800元台幣,嘉義地方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他16年徒刑,黃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反比例原則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法庭”今認為條文對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就算覺得輕微,依刑法第59條減刑後仍過重,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台“憲法法庭”表示,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正,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前揭情輕法重的個案,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外,另得依本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台媒報導,“憲法法庭”今天做出2023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立法者基於防制毒品危害目的,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有其政策考量。

  不過,如果對諸如無其他犯罪行為,且依其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可認屬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憲法法庭”指出,販賣第一級毒品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有過度僵化之虞,相關機關允宜檢討其所規範的法定刑,例如於死刑、無期徒刑之外,另納入有期徒刑之法定刑,或依販賣數量、次數多寡等,分別訂定不同刑度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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