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錨定實質解紛,全面提升人民群眾司法感受
http://www.CRNTT.com   2023-08-11 15:12:22


  中評社北京8月11日電/據人民日報報導,基層人民法院的職能定位是準確查明事實、實質化解糾紛。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研究建立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強烈突出實質解紛導向,力求用最少的環節實現定分止爭。因此,必須牢牢錨定實質解紛,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

  當事人選擇和利用訴訟的目的是維護實體權益、解決糾紛。法院司法審判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解決糾紛,通過裁判輸出社會公平正義。解決糾紛是當事人與法院司法審判的共同目的、目標和追求。裁判輸出社會公平正義,公平可以直觀體現在程序上,正義更多來自實體的感受。司法審判給當事人的公平正義獲得感、滿意度,一方面在程序,另一方面在實體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指出“感受公平正義的主體是人民群眾,不是我們自己”,要把“三個效果”統籌考慮,實質性解決問題,讓司法裁判真正符合人民群眾普遍的、樸素的正義感受,“老百姓到法院是為瞭解決問題的,絕不是來‘走程序’的”。可以說,樸素的正義觀是天理國法人情的情感正義、實質正義,往往對程序予以漠視,緊盯實體裁決,以實體裁決能否感受到正義來衡量。因此,人民群眾樸素的正義感受、實質正義觀對糾紛的實質化解有著情有獨鐘的追求,對此,我們必須有清醒的認知。

  一案處理不當,則引發多起相關訴訟。例如,合同無效案件僅判決無效,對標的返還、損失負擔不作處理,則審結一案後,必然生出標的返還、損失負擔新的後續案件。即一案生兩案,一案變三案,典型的“鋸箭法”,只管外部的箭杆,裡面的箭頭找“內科大夫”,離實質解紛相去甚遠,製造更多分歧,案案相關聯,糾紛更難解。對當事人而言,則是不停地在法院“走程序”,在程序中感受不到何時能有終局的結論,在實體上感受不到樸素的正義,司法獲得感不強。

  在辦案壓力之下,法官以“結案”為目標,一味求快。將案件“結案”出手,對法官自身而言是工作結束,一個案件在該程序中終結了。但對糾紛而言,對當事人而言,定分止爭、實質解決該糾紛才更為重要。“結案”的標準,法官不能僅占在自身立場,考慮自身工作難易,減少自身的工作成本支出,讓審判成為“走程序”,而應該是站在人民立場、公平正義的立場,是公平正義的產出者,追求實現實質解紛。效率要服務服從於公正,快必須以好為基礎,否則這樣越快其實越慢,更背離了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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