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生態保護而言,“保護優先,預防為主”是最有效手段。在目前的制度背景下,法院可以通過適用預防性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預防性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禁止令等手段,來踐行“預防原則”。不過現實中,生態環境一旦遭到破壞,很難修復,加之司法本身具有一定的被動性和滯後性,法院即便讓行為人承擔生態修復責任,但想要完全恢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有時並不現實,這就需要採取一些替代性修復措施,以實現生態保護和經濟發展之間的平衡。
此前,已有不少法院在積極探索多元化的生態修復方式。例如,在河南省濮陽市人民檢察院訴山東巨野錦晨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等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中,法院就採用了以技改資金折抵第二期環境治理修復費用和由涉事化工企業購買環境責任險折抵環境修復治理費用的方式,不僅最大限度地修復生態環境,而且積極助力企業綠色轉型。
此次《意見》明確指出,持續加強生態保護與修復;探索創新預防性、懲罰性、恢復性司法措施;科學合理運用補植復綠、增殖放流、勞務代償、技改抵扣等多元化生態修復方式。這無疑有助於實現“預防—保護—懲罰—修復”的完整閉環,也將更好指引各地法院進一步探索生態修復方式。
也要看到,黃河流域橫跨多個省份,黃河流域的生態保護案件由不同省份的司法機關管轄。地域不同,可能會出現司法標準適用不同的情況。此前,已有部分省市對全省環資案件實行集中管轄,與省政府建立府院聯動機制,多個省區高院共同簽署審判協作框架協議。此次,《意見》提出,各級法院要因地制宜推進以生態系統或生態功能區為單位的跨行政區劃環境資源審判集中管轄機制。同時,提出打造暢通高效的內外協同機制,積極開展行政與司法協同合作。明確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創新方向,將有利於凝聚工作合力,對於形成與流域一體化保護相適應的環境司法體制具有積極意義,從而更有效保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
黃河流域生態保護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個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凝心聚力,久久為功。司法機關在黃河生態保護領域責任重大,也大有可為。期待各級法院能夠更加積極作為,攻堅克難,堅持能動司法,推動黃河保護法更好落地,助力黃河保護“更上一層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