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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基金飛行檢查管理暫行辦法》印發
http://www.CRNTT.com   2023-03-15 09:39:35


 
  (三)出台《辦法》是構建醫保基金監管體系的首要關口和關鍵一環。在現行基金監管方式中,飛行檢查側重於點、專項整治側重於線、日常監管側重於面。《辦法》進一步擴大了啟動檢查的情形和形式,強調了對違法違規使用基金行為實施綜合打擊,確保飛行檢查能夠精準、快速、徹底撕開“問題口子”,實現“點上開花”,既發揮飛行檢查利劍震懾和打擊作用,又通過及時揭露普遍性、典型性、苗頭性、領域性等問題,促進基金監管工作的“點線面”結合,有效推動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的基金監管體系,從而不斷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切實維護醫保基金安全。

  四、《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5章、32條,規定了飛行檢查的遵循原則、啟動條件、組織方式、檢查要求、檢查程序、問題處理等內容,為進一步規範飛行檢查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總則,明確飛行檢查的定義、原則、參與機制等內容。規定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層級為國家和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被檢對象範圍為醫保定點機構、醫保經辦機構和承辦醫保業務的其他機構等,同時規定可以聯合多部門或者聘請第三方機構共同開展、協助開展飛行檢查。

  第二章啟動,明確飛行檢查的啟動情形、人員組成等內容。規定飛行檢查組應當由執法人員和熟悉相關專業的其他人員組成,明確“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機制和針對舉報投訴、智能監控、媒體曝光等情形的突擊檢查形式。

  第三章檢查,明確飛行檢查的執法程序等內容。規定檢查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處罰程序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同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具有配合調查的義務以及被檢對象具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第四章處理,明確飛行檢查的後續處理方式。規定檢查完成後應依法依規對涉嫌違法違規的情形予以處理,明確協議處理、行政處罰、行紀銜接、問題移送以及飛行檢查“回頭看”等程序。

  第五章附則,明確負責辦法解釋的部門以及辦法實施時間,規定市級以下醫保行政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組織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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