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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一統
http://www.CRNTT.com   2023-03-08 18:22:06


  中評社北京3月8日電/據21世紀經濟網報道,“現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存在立法層級不高、條款分散、保護力度不够、監管口徑不一等突出問題,現有法律體系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變化。”全國人大代表、央行沈陽分行行長付喜國日前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為此有必要提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立法層級,制定更加統一、更為權威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加快補齊制度短板,統一監管標准,保護好金融消費者長遠和根本利益。

  付喜國的建議不久或有望成為現實。3月7日,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肖捷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作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時表示,為加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統一規範金融產品和服務行為,把央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證監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為新設機構,在銀保監會基礎上組建,統一負責除證券業之外的金融業監管。

  中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明明認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將統一由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保障,有助於行為監管的強化統一,避免分業保護模式帶來的責任不清等問題,“有望更好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從事前防範、事中處置和事後保障三方面入手,不斷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金融體制。”

  分業模式監管邊界模糊

  2015年11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切實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合作,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協調機制。

  2018年4月,銀監會與保監會合并為銀保監會,由此近幾年由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按照相關職責分工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nextpage>

  央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介紹顯示,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主要職責為綜合研究金融消費者保護重大問題,擬訂發展規劃和業務標准,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牽頭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協調機制,統籌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牽頭構建監管執法合作和非訴第三方解決機制。協調推進相關普惠金融工作。依法開展央行職責內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具體工作。

  如,2020年9月發布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對銀行、支付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進行了規範。

  銀保監會消保局主要職責為研究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辦法。調查處理損害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辦理消費者投訴。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如,今年3月1日起實施的《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對銀行保險機構向消費者提供的金融產品或服務進行了規範。

  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機構職能為負責投資者保護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指導、監督檢查、考核評估;推動建立健全投資者保護相關法規政策體系;統籌協調各方力量,推動完善投資者保護的體制機制建設;督導促進派出機構、交易所、協會以及市場各經營主體在風險揭示、教育服務、咨詢建議、投訴舉報等方面,提高服務投資者的水平;推動投資者受侵害權益的依法救濟;組織和參與監管機構間投資者保護的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

  “在當前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下,分業監管模式存在監管邊界模糊,缺少統領、協調,易造成監管衝突和監管真空等問題,增加了金融消費者維權的難度和成本。”付喜國表示,應當盡快補齊制度短板,將分散在各個金融相關立法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規定,統一至單一的法律中加以規範,采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金融分業立法并行的方式,著力構建覆蓋整個金融領域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nextpage>

  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行長金鵬輝也建議統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監管標准,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為防風險、促民生的有力抓手,進一步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工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逐步健全完善,但目前仍缺乏高層級的專門立法,存在法律供給滯後問題。”

  首要界定金融消費者概念

  央行發布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顯示,該辦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是指購買、使用銀行、支付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

  對於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兩位人大代表均建議首先要界定清楚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法律層面尚未明確規定金融消費者的概念,但監管部門政策文件中已使用這一概念并被廣泛運用。”金鵬輝表示。

  付喜國表示,重中之重的是要厘清金融消費者和消費者的關系,在立法層面對法人和其他組織、專業投資者是否屬於金融消費者進行清楚明晰地回應。

  對於金融消費者的權利,付喜國建議,應總結提煉銀行、保險、證券等各領域金融消費者享有的合法權益,將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等基本權利提升到基本法律高度加以保護,全面構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社會共治體系。<nextpage>

  “在金融創新不斷推進、業務交叉型產品不斷出現的局面下,發揮中央銀行在宏觀審慎管理、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主導作用,明確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等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監管職責與分工,厘清履職邊界,強化不同監管主體在交叉業務領域的合作,共同規範市場主體經營行為。”談及監管體系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時付喜國建議。

  金鵬輝也表示,應構建全面覆蓋、權威統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體系,加強行為監管,為金融經營主體開展經營行為設置“紅綠燈”。進一步明確金融管理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職責權限,在堅持中央對金融業管理主導地位的原則下,明晰界定中央與地方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

  金鵬輝還建議,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救濟賠償制度,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依法求償權,解決人民群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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