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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感謝人大釋法 將全力落實釋法責任
http://www.CRNTT.com   2022-12-31 00:21:45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中評社 段曉魯攝)
  中評社香港12月31日電(記者 段曉魯)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決定,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就有關條文作出解釋。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晚上召開記者會,他表示,歡迎及感謝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所作出的解釋,香港國安委和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

  以下是李家超的開場發言:

  我於十一月二十八日按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提出的要求,向中央提交報告,並在報告中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作出解釋,以釐清“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我表示歡迎及感謝。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說明了以下幾點:
 
  第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國安委)根據第十四條,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又或者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國安委的工作,均應尊重並執行香港國安委的決定。
 
  第二,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第三,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規定履行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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