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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法工委就常委會對港區國安法釋法答問
http://www.CRNTT.com   2022-12-30 20:04:29


 
  記者問:以往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曾有過多次釋法,請問這次關於香港國安法的釋法與以往的釋法相比有哪些異同?如何理解本次釋法的效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答:法律解釋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立法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1次解釋國籍法、5次解釋香港基本法,形成了較為成熟的釋法經驗和做法,已經為香港社會各界所熟悉,其效力得到普遍認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是從國家層面解決特別行政區層面難以解決的法律問題,解疑釋惑、息紛止爭,可以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有關釋法內容已成為我國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以往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特別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方面釋法的實踐,為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解釋奠定了堅實的法治基礎,提供了良好的實踐借鑒。

  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往解釋香港基本法和本次解釋香港國安法,都是行使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法律解釋職權。區別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還需要遵循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而解釋香港國安法遵循的直接依據是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兩部法律關於釋法的規定有所不同。因此,解釋香港基本法和解釋香港國安法,都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但不宜簡單等同。
  根據立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這也就是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關於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解釋,同香港國安法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香港國安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香港國安法規定,這同樣適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關於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解釋。

  記者問:行政長官有關報告提出的有關案件聘請海外律師許可問題在香港本地已經完成了相關司法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釋法是否會影響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香港基本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是否會影響選擇律師的權利和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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