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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狀處理國安案 各界析4大風險
http://www.CRNTT.com   2022-11-13 11:05:23


 
  立法會議員、工聯會會長吳秋北表示,香港國安法事關維護國家安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以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黎智英案絕非一般普通案件,故若有非本地執業的外國律師獲法院特殊批准為香港國安法打官司,將不利香港國安法的準確落實。

  他指出,香港近年面對來自外部勢力的國家安全風險,若然再特許沒有本地執業資格的外國大律師以外國案例為涉嫌幹犯香港國安法的被告辯護,有可能誤導法官參考外國的價值觀或邏輯作出裁決,有礙法律的發展,損害公眾利益。

  明文規定勿輕易引用他國經驗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表示,香港國安法有明確條文表明須考慮國際人權公約並不代表公約可凌駕國安法之上。所有國安法也有其個別獨特的地方敏感性,因應不同的政治、文化、社會、及歷史背景而有所不同,不能輕易引用他國或其他地方之經驗為絕對準則;例如現正在英國議會審議的英國國安法條文極為嚴苛、定義模糊和違反最基本人權,拿英國人這一套應用於香港未必有幫助。

  風險2 不諳中文欠本地經驗 不適合處理國安案

  香港國安法以中文立法,英文版本只作參考。有政界、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若海外大律師本身不懂中文,亦不瞭解中國憲法、香港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更非在港執業,明顯不適合在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中出庭。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香港國安法以中文立法,就算坊間的英文譯本亦僅能視作參考之用,不能作準,始終中英翻譯有可能有失真情況出現,加上香港國安法條文涉及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方針等均為香港獨有,故若海外大律師本身不懂中文,亦不瞭解中國憲法、香港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更非在港執業,則明顯不適合在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中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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