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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國勢力的國安案件豈能由外國律師插手?
http://www.CRNTT.com   2022-11-11 15:05:01


  中評社北京11月11日電/據大公報報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和三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已排期於12月1日開審。高等法院法官上月中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禦用大律師Tim Owen在審訊時代表辯護,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三名法官日前駁回上訴,讓黎智英可以聘請外籍律師出庭。

  黎智英案非比尋常,當中涉及外國勢力介入,關系到國家和香港的安全,更是國安法實施後首宗相關類型案件的審訊,絕對不容有失。

  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以中文為文本,試問一名外籍律師何來相關知識為案件提供“有用觀點”?他甚至可能連國安法文本都看不懂,談何有什麼深入認識?更重要的是,涉及外國勢力的國安法案件,關系國家利益及機密,任何國家都不會容許其他國籍的律師在法庭上侃侃而談,以至引用外國案例來挑戰以至打擊本國的國安法例。這不但對法庭公正審訊百害而無一利,更會損害國安法的權威和實施。

  國安法規定在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中,只可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原理亦在於此。為何法官需要指定,律師卻可以中門大開,讓外籍律師作辯護,這不是存在利益角色衝突嗎?法庭的判決令人不解。

  關系國家利益不可中門大開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月在判詞指,這次是高等法院首次處理勾結外國勢力的罪名,涉多項具爭議性的議題,包括控罪的犯罪行為和意圖等,討論或涉及分析如何在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言論自由之間取得平衡,認為Tim Owen可協助法庭處理雲雲。上訴庭最終認可其理據,批准有關申請。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理所當然要捍衛,但在黎智英案中是否容許聘請外籍律師,卻與司法獨立無關,而是有關案件并不適合由外籍律師參與。<nextpage>

  從技術上而言,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定語文以中文為主體,Tim Owen并非以中文為母語,但相關條文卻以中文為主,請問如何確保Tim Owen對國安法有充分以至深入的認識?而且,Tim Owen的專長并非香港國安法,他亦不是本地法律下涉及危害國安罪行的專家,過去亦沒有處理過香港國安法的經驗,又如何能够為法庭帶來獨特、有益的觀點和審視角度?法庭以此為由批准Tim Owen參與案件辯護,在理據上顯然難以令人信服。

  國安案件都具有獨特性、敏感性,不是任何法官都可以審理,更不是任何律師都可以辯護。國安法第44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幹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幹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為什麼要由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就是因為審理相關案件需要有專門的知識,更要求法官對法例有完整、准確的理解,這樣就不可能所有法官都具有相關的能力和經驗。既然法官要指定,辯護律師當然也不可能中門大開,什麼人也能辯護,同樣需要對國安法有全面的掌握和認知,對法例認同和尊重。Tim Owen能否符合相關要求令人質疑,也是律政司反對其作辯護律師的原因。

  如果讓只認識外國案例的Tim Owen作黎智英辯護律師,將衍生出一個審訊的問題,就是Tim Owen在辯護時相信會主力引用外國的法例、案例作辯護,未必會回歸到香港國安法的文本,屆時審訊隨時由一場審理黎智英違反國安法的案件,變成一場針對國安法條文的案件,辯護方將不斷引用各種外國案例來否定以至攻擊國安法,借此讓黎智英脫罪,相信這正是黎智英拒絕聘請本地資深大律師,而要特別找來外籍大律師作辯護的主要原因,目的就是把水搞混,方便脫身。這樣將對國安法的實施及權威造成挑戰。

  黎智英使詭計妄圖脫罪<nextpage>

  黎智英案絕非一般的國安法案件,他多年來擔當外國勢力的代理人,與外國政客有千絲萬縷的關系,在香港煽風點火,這個案件對於國安法實施具有標志性的意義,絕不能有絲毫錯漏,在審理上更必須依法辦事。鑒於案件的敏感性,更涉及到外國勢力,不論在情在理在法,都不應該由外籍律師辯護,讓外籍律師對香港國安法說三道四。從審訊公平而言,香港有不少熟悉國安法的大狀,黎智英完全可以聘請這些大狀為自身辯護,為什麼一定要找不見得有何優勝之處的外籍律師?或者,黎智英所看重的,不是Tim Owen的專業知識,而是他的外國人身份,有利爭取國際輿論以及西方政府的“關注”而已?但問題是,香港的法庭有什麼必要配合黎智英的操作?

  香港司法制度一向容許外籍律師參與其中,當中主要是看重其專業以及具有香港律師不具備的特殊知識。在這一點上,黎智英聘請的Tim Owen根本不符合相關要求,更重要是涉外國勢力,關系國家安全的國安案件,根本就不適宜由外籍律師插手,等如美國的國安案件會容許中國律師參與其中嗎?當中的道理不說自明,這次法庭的判決無疑令人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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